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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7-10 10:45:06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各民航机场延伸服务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延伸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旅客、货主(代理人)和机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航延伸服务收费是指民航运输企业或机场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服务对象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收取民航延伸服务费应遵循“公开、

 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取消临时乘机证明服务费和机场安全控制区通行证服务费项目,经营单位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其他未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四、经营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收费单位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五、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批准文号以及“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主动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5〕41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附件下载.doc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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