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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福能龙安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2018-07-25 10:24:35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福建省福能龙安热电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福建省福能龙安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超低排放环保验收情况的函》(闽环大气函〔2018〕27号)有关意见,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福能龙安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自2018年4月17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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