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以下简称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纳入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垄断性服务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取消我省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迁移费、电能表检定费,其中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电能表检定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暂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335号)关于电能表检定费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以上规定从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有关收费的复函》(闽价函〔2014〕93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力物资采购供应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商〔2009〕241号)同时废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收费,及时废止与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文件,切实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
二、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按照本通知和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4号)要求,加快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用电加价,确保降电价成果惠及转供电终端用户。
(一)电网企业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对转供电终端用户直接供电。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终端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与转供电主体进行协商,在转供电主体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接收转供电主体供电资产等方式,整体实现对转供电终端用户的直接供电。
(二)严禁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上盈利或借机加重终端用户的用电负担。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为限,不得突破。现行电费分摊方式使得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低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额的,不得调整电费分摊方式加重终端用户用电负担。转供电主体必须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电费分摊方式,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的分摊结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主动上门宣传政策、印制宣传单、在电网企业营业场所公示政策以及在给转供电主体的电费通知单上提示政策等多种形式,开展对转供电主体的政策宣传,让他们了解、熟悉新的政策规定,主动整改。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部署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发挥价格监督检查网格化管理作用,检查任务分解到县。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及价格举报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对辖区内的转供电主体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乱加价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形成震慑。电网企业要密切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工作沟通,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8月份做好进一步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和督促整改工作,8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要有具体成果,可量化且可溯源。9月份开展转供电重点单位价格政策提醒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争取10月底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0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总结。
三、切实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电网企业要在7月底前完成临时接电费的清退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按照我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闽价商〔2018〕53号)、《关于抓紧落实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2号)的要求,落实有关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政策。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要在8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临时接电费的清退情况,按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要求的内容报送我省自备电厂有关情况。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落实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我委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办法,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协调配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传解释,务求取得实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省级政府减负办汇报沟通,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说明相关政策落实效果。
(三)落实责任。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各级电力公司的指导。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8月底前将降价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于9月组织专项工作小组赴部分地区开展重点督促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