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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十年磨一剑——我省反价格垄断执法实践回眸
2018-08-07 17:33:05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今年恰逢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十年磨一剑,“反垄断”作为竞争政策的有效工具,从无到有,从市场秩序的参与者到市场秩序的守护者,逐步深入到人们的经济生活当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反垄断法》立法主要有哪些意义?我省反价格垄断执法取得哪些成效?下一步将如何作为?日前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专访,对相关问题作详细解读。

问:《反垄断法》立法主要有哪些意义?

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这是一部确立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法》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主要有这几方面:一是我国制定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三是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行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同时,《反垄断法》中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表明了国家对这类行为危害性的高度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必将对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这类行为,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起到重要作用。

问:《反垄断法》实施后,价格主管部门出台了哪些配套规章制度?

答:《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为执法程序规定》等,以及知识产权、经营者承诺等反垄断指南。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水平、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等八种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这对于价格垄断的判定、执法流程和执法权所属都有了比较清晰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也有利于保护处于相对劣势的消费者权益。

问:我省价格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反垄断法》有哪些举措?

答:《反垄断法》是价格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只有认真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才能依法精准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我们重点采取了四项贯彻措施:一是认真学习培训。要求价格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反垄断法》中有关反价格垄断的内容,积极派人参加国家各类培训,省内也经常组织《反垄断法》知识业务培训。二是开展普法宣传。把《反垄断法》的宣传教育与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结合起来,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渠道广泛开展反价格垄断的宣传。三是成立执法机构。抽调业务熟悉、吃苦耐劳的执法人员充实到反价格垄断执法队伍,提高反价格垄断执法水平。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在强化执法中我们努力做到有一定的案件数量保证,着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确保案件具有良好社会效果。

问:我省反价格垄断方面有哪些做法和成效?

答:十年来,我省价格主管部门把反价格垄断工作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办理了一批反价格垄断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些案件涉及原材料及相关工业品、景区、驾校、药品、医疗器械、汽车全产业链、电力、天然气、自来水、通信、港口等行业和领域,涵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多种行为,违法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和行政机关。具体做法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事前介入,预防为主。提前把价格垄断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市场竞争机制受到破坏。例如全面放开药品价格之前,我们就及时对药品经营者进行提前告诫,防止部分经营者利用改革之机,协同涨价;在办理福建10家旅行社涉嫌串通制定“赴台旅游”消费最低价格标准的案件中,提前约谈叫停了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有效消除了危害后果的发生。二是强化约束,注重规范。对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可以消除危害后果的价格垄断行为,在经营者作出承诺后,采取中止调查,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例如在查处厦门某光学公司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中,经调查其对网络上其他线上经销商没有实际控制,未造成恶劣后果,在其作出承诺后我们决定中止调查程序,从持续监督的情况看,承诺得到了较好的履行。三是严格执法,有效震慑。对特定时期、特定行业内发生的垄断案件,及时查办,有效震慑其他经营者,起到处罚一个、威慑一片的效果。例如:在查处某地7所驾校统一提高培训收费的案件中,灵活运用“有条件豁免”执法策略,对6家驾校进行严厉处罚,有效遏制了各地驾校跟风涨价势头。四是上下联动,积极配合。近年来我局积极参与国家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先后派员赴重庆、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地,对水泥、奶粉、血液透析机、眼镜、手机芯片、金属冶炼、液晶面板、通信运营商定制手机、内存卡、港口收费等行业或领域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与表扬,对跨区域垄断案件的顺利查办做出贡献,也锻炼提高了反垄断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

问: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哪些成效?

答: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专门的禁止性规定,这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防止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的根本性举措。为此,国家2016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我省迅速跟进组织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得到国务院督查组的肯定表扬。目前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均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认真开展增量政策审查,稳妥有序做好存量政策清理。截至2018年6月,全省共清理省政府规章38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403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共清理地方政府规章47部,审查增量政策措施3253件,清理存量政策措施7117份;各县(市、区)共审查增量政策措施3405件,清理存量政策措施3728件。同时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我局与厦门大学开展“竞争政策研究和实践”项目课题合作,发挥各方优势,促进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上新台阶。

问:我省反价格垄断工作下一步有哪些安排?

答:一是推进公用事业领域反价格垄断执法。目前,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比较容易出现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我们将围绕这些领域挖掘价格垄断线索,适时开展执法行动。二是破除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我们将重点拓展服务行业领域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密切关注电信、金融保险和机动车检验等服务行业的竞争状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认真组织好公平竞争审查。从加强竞争政策研究、探索构建相关制度规则、主动倡导宣传竞争政策等方面,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成立反价格垄断执法人才库,并加强业务培训和执法实践,提升我省反价格垄断队伍综合实力。在《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严格依法办案,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不断开创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新局面。□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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