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黄廷彩) 日前,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行为。
通知明确,公证机构依法提供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管理,下浮不限。各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内,根据公证服务的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最高收费标准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公证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公证服务协议书》或《公证服务承诺书》,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并提供费用清单。
通知要求,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据悉,该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