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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09-04 09:59:16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和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正常权益,日前,我局制定出台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8〕176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10月15日起开始执行。

 一、规范政策的背景

 一方面,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我省原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实际,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和省政府在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按规定程序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对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政策进行重新规范。

 另一方面,是做好政策衔接的需要。新出台的《福建省定价目录》将“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省价格主管部门只负责“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定价权限的变化需要我们对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适用对象进行理顺。

 二、规范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服务对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规定,《通知》将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单位明确为“省产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明确定价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通知》将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定价管理范围确定为“在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本省国有企业股权转受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企业资产转受让及承包(租赁)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以及本省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出租、出售等交易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即只要是在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国有企业股权、资产交易或增资的,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本省国有企业就纳入定价范围;同时只要是本省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也纳入定价范围。

 (三)规范收费标准

 一是整合收费项目。新政策实现了“三费合一”,将原标准中的产权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信息发布费整合为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一项,简化了标准,更方便计费。同时项目整合后,原对应的服务内容并不减少。

 二是明确计费方式。新政策将计费方式明确为“按新制定的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费,经交易双方约定,双方交易费用也可由其中一方承担”。即省产权交易中心可以按不高于新制定的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费,如果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交易费用也可以由其中一方为另一方承担。

 三是新增协议交易收费标准。由于协议交易程序相对简单,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较少,因此区别于竞价交易,按照从低原则制定了协议交易收费标准,确保了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完整性。

 四是降低收费标准。新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约30%,将有效减轻交易双方负担,是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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