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价格认定专家聘任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价格认定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价格认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价格认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价格认定专家的管理,规范价格认定专家聘任行为,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价格认定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认定结论公正、科学、合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认定专家的选聘、解聘、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专家,是指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与价格认定活动,纳入价格认定专家库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
第四条 省、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价格认定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进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价格认定专家库。
各级专家库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突出地域特色。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专业研究领域有多年的工作经历并享有较高声誉,熟悉相关行业价格构成和市场行情;
(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的执(职)业资格;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价格认定的有关工作。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对在房地产、金融、工程技术、矿产、农林、机电设备、宝玉石、艺术品等工作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且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可不受上述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六条 设立专家库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价格认定专家资格审定小组,资格审定小组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和价格认定机构组成,负责对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审定。
第七条 专家人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所在单位、价格认定机构等推荐,或由2名以上现任专家推荐。
单位推荐或专家推荐需签注推荐意见。
第八条 专家按以下程序选聘:
(一)申请人填写《价格认定专家推荐表》,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推荐函等;
(二)经本级资格审定小组审定,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入选专家库的资格;
(三)经审核符合价格认定专家库入选条件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发价格认定专家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所参与的价格认定事项的知情权、询问权;
(二)对所参与的价格认定事项独立表达自己的专业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三)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可依据个人意愿提出申请,退出价格认定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聘请参加价格认定相关工作,客观、公正、独立、科学地做出专业判断,按时完成交办事项,全面、真实地反映情况,提出价格认定具体书面意见,并对其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二)遵守价格认定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价格认定活动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自觉遵守价格认定有关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价格认定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与价格认定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按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机构在价格认定时遇有下列情况的,可聘请专家:
(一)重大、疑难案件的价格认定;
(二)标的属稀有、特种物品;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四)其他确需聘请专家的价格认定事项。
第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聘请专家原则上优先从本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聘请,并坚持“工作必需、专业对口、就近经济”的原则。
第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所需专业类别的专家参加价格认定工作。
一般价格认定事项,每一类别应至少2名专家参加。重大价格认定事项时,每一类别的专家不少于3名。
第十四条 遇到无该专业类别专家或专家库中该专业类别人数不足及其它特殊情况时,可在库外临时聘请专家,但应按照专家工作纪律和程序的要求,保证工作安全。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专家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专家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对专家在聘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参加价格认定的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审定入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收回证书:
(一)自荐、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
(三)在价格认定和接受咨询时未按规定回避;
(四)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泄露价格认定过程中有关事项和相关秘密;
(五)以价格认定专家名义,从事价格认定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六)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价格认定专家;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价格认定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专家劳务报酬及协助价格认定工作期间的差旅费用由聘请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专家劳务报酬根据专家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参照当地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鉴证聘任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闽价认﹝201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价格认定专家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