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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认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2018-09-11 11:28:19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价格认定案卷评查,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文书制作水平,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价格认定案卷评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价格认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提高价格认定事项办理质量,规范价格认定案卷制作与管理,根据《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福建省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和《福建省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评查是对价格认定事项办理、文书制作以及卷宗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价。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案卷,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在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和材料。主要包括:

 (一)涉嫌违纪案件价格认定案卷;

 (二)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案卷;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价格认定案卷;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价格认定案卷;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价格认定案卷;

 (六)应当列入评查的其他价格认定案卷。

 第四条 价格认定案卷评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价格认定工作风险防控责任制。

 第五条 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案卷评查工作的主体,负责对下级的价格认定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认定机构承担。

 第六条 价格认定案卷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案卷等方式进行。

 省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两年组织一次全省性案卷评查;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辖区案卷评查。

 第七条 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案卷评查方案,确定评查方式和范围;

 (二)确定评查组成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三)通知受评查单位,确定参评案卷;

 (四)评查组进行评查;

 (五)汇总、通报评查结果;

 (六)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八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提出机关的主体资格;

 (二)认定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三)主要事实、主要依据;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价格认定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规范性;

 (七)认定方法的科学性;

  (八)案卷归档、装订、保管的规范性;

 (九)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按照《福建省价格认定 案卷评查计分标准》(见附件)逐项计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价格认定机构未按分级规定受理价格认定的(本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经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的除外);

 (二)价格认定人员少于2人或不符合岗位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受理价格认定复核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正确的;

 (五)违反价格认定程序的;

 (六)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明显错误的;

 (七)案卷评查成绩在6 0分以下的。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属于本价格认定机构职责范围;

 (二)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价格认定程序合法;

 (五)价格认定方法正确且文书格式使用规范;

 (六)案卷评查成绩在6 0分(含60分)以上的。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且评查成绩在9 0分以上的,属于优秀案卷。

 第十三条 评查结束后,组织评查单位应当核实评查情况并及时汇总评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受评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十四条 组织评查单位应当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对成绩优秀的案卷管理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做好优秀案卷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十五条 受评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评查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不合格案卷达评查或抽查案卷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价格认定案卷评查计分标准

  附件

  福建省价格认定案卷评查计分标准

 第一部分 卷宗封面及卷内目录(6分)

 一、卷宗封面(3分)

 (一)封面项目填写不全,每少一项扣1分;

 (二)项目填写不规范,扣1分;

 (三)卷内资料页数编制错误,扣1分。

 二、卷内目录(3分)

 (一)“序号”与卷内文书不对应,扣1分;

 (二)“材料名称”与卷内文书不对应,每项扣1分;

 (三)“起止页码”与卷内文书不对应,扣1分。

 第二部分 卷内文书(80分)

 一、价格认定结论文书(45分)

 (一)价格认定结论书(20分)

 1.结论书主体内容没有按《福建省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规定的格式执行的,扣3分;

 2.文号、提出机关、绪言等缺项或不规范,每项扣3分;

 3.价格认定标的、目的等事项描述不清,每项扣5分;

 4.缺少价格认定主要依据或描述不清,扣3分;

 5.没有写明价格认定方法或分析测算过程描述不清,扣5分;

 6.价格认定限定条件或说明事项描述不清或错误,扣5分;

 7.没有使用价格认定机构套红文头纸出具结论书,扣3分;

 8.没有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和骑缝章,扣5分。

 (二)签发单(10分)

 1.缺少签发单,扣10分;

 2.缺少内部审核,扣5分;

 3.签发单填写不规范,每项扣1分。

 (三)测算说明(10分)

 1.缺少测算说明,扣10分;

 对于复杂的、技术含量高的价格认定事项,可制作《价格认定技术报告》替代测算说明。

 2.计算公式错误,扣3分;

 3.参与计算的参数确定错误或依据不充分,扣2分;

 4.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但没有描述理由,扣2分。

 (四)集体审议记录(5分)

 1.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而没有进行集体审议,扣5分;

 2.集体审议记录项目填写不规范,每项扣1分;

 3.集体审议过程记录不全,缺少审议结论,扣3分;

 4.参加审议人员未签名,扣2分。

 二、提出协助文书(10分)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7分)

 1.提出方信息描述(5分)

 (1)价格认定标的表述不明确或基准日不清,扣5分;

 (2)价格内涵或案件性质不清,扣3分;

 (3)价格认定目的或要求描述不清,扣2分。

 2.缺少提出机关公章或提出协助日期,扣2分。

 (二)提出方提供的相关资料(3分)

 1.附件相关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扣2分;

 2.附件相关资料未加盖提出机构公章,扣1分。

 三、调查取证文书(20分)

 (一)实物查(勘)验资料(7分)

 1.实物查(勘)验记录(6分)

 (1)无查(勘)验地点、时间记载,扣1分;

 (2)查(勘)验标的描述不清、范围不明确,扣3分;

 (3)查(勘)验情况描述不全面或不清,扣2分;

 (4)无价格认定机构查(勘)验人员(至少2名)签名,扣2分;

 (5)无提出机关或其他参加人员签名(价格认定人员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载明情况的除外),扣1分;

 (6)在修改、补正处未加盖价格认定人员指印或者印章,每缺一处扣1分。

 2.照片(1分)

 (1)标的物有实物或其他应附照片而未附,扣1分;

 (2)照片不能真实反映价格认定标的实体状况,扣1分。

 照片统一刻录光盘保存的,可视为卷内照片。

 (二)听取意见记录(5分)

 1.有必要听取意见而没有听取意见,扣5分;

 2.听取意见记录填写不规范,扣1分;

 3.参加人员未签字,也没有说明情况,扣2分。

 (三)市场调查记录(5分)

 1.市场调查记录填写不规范,扣1分;

 2.调查内容不完整、重要情况描述不清,扣3分;

 3.缺少调查人员(至少2名)签名,扣2分;

 4.在修改、补正处未加盖价格认定人员指印或者印章,每缺一处扣1分。

 (四)提取的其他证据资料(3分)

 1.证据资料名称、件数、页数与所附证据不符,扣1分;

 2.质量技术鉴定结论不明确,扣3分;

 3.提取的主要证据资料不能明确本次价格认定标的有关情况,扣3分;

 4.提取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未加盖提供单位印章或出处说明,扣1分。

 四、送达回证(2分)

 (一)送达文书名称与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一致,扣2分;

 (二)送达时间、方式、接收人不明确,扣1分;

 (三)直接送达无收件人签名,扣2分;

 (四)间接送达无相关材料证明,扣1分;

 (五)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空项的,每错(缺)一项扣1分。

 五、工作程序单(3分)

 (一)缺少工作程序单,扣3分;

 (二)工作程序单填写不规范,扣1分;

 (三)缺少签字,扣1分。

 第三部分 案卷的归档与保管(14分)

 一、卷宗文书排列顺序(3分)

 (一)归档卷内文书种类和排列顺序错误的,每错一项扣1分。卷内文书种类和排列顺序依次为:

 1.业务档案封面;

 2.卷内目录;

 3.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正文;

 4.签发单(含价格认定结论书/复核决定书修改稿);

 5.测算说明;

 6.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7.实物查(勘)验记录及相关资料;

 8.市场调查记录及相关资料;

 9.送达回证;

 10.工作程序单;

 11.其他相关材料。

 其他文书(补充材料通知书、听取意见记录、集体审议记录、中止通知书等)位于协助书之后,具体排序可结合出具文书时间先后,插入卷内文书之间。

 (二)卷内资料没有正确编制页码,扣1分。

 二、案卷的整理与装订(5分)

 (一)文书资料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彩色笔等不耐久的字迹材料书写的,每件扣1分;

 (二)需要附卷的信封未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扣1分;

 (三)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应放入证据袋,未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音像录制的对象、时间、地点和责任人等,扣2分;

 (四)装订部位有文字或过窄的资料未使用A4纸加衬边,扣1分;

 (五)案卷未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装订线妨碍阅读,扣1分;

 三、案卷的保管(6分)

 (一)案卷保管没有固定场所或没有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保管设备,扣2分;

 (二)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随意涂改、撕毁、污损、抽取档案文件材料,扣2分;

 (三)档案利用不规范,查阅档案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扣2分。

 计分说明:以上三部分各项之和为案卷的总分值。案卷评查实行扣分制,每种文书的扣分不能超过该种文书的总分值;每项扣分,也不能超过该项的总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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