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阳光价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厦门理工学院等高校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函
2018-09-12 10:00:03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陈媛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等相关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18〕58号)收悉。鉴于2018年以前厦门理工学院、莆田学院等高校举办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规定试行期需重新制定收费标准的情况,考虑到上述相关高校合作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和学制管理方面有一定特殊性,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4〕352号)规定和合作办学定价成本监审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答复意见精神,现就重新制定厦门理工学院等高校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重新制定厦门理工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四、本函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武夷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25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厦门理工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25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福建江夏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8年秋季福建省相关高校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新闻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 华林路84号 福建日报大厦 电 话: 0591-86605221 0591-86623905 传 真: 0591-86600330 E-mail: czicpa@czicp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