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商请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8〕9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和《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费〔2014〕2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排污权管理和市场交易现状,经研究,现就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中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环境有价、使用有偿”和“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资源稀缺程度、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中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委托开展排污权交易管理的函》(闽环财函〔2014〕51号)有关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代为收取。
三、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
四、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五、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入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七、本函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执行期间国家如有出台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