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 财政局、 农业局、 商务局、 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经济发展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对接相关政策规定,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实现保基本、惠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闽政办〔2012〕17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
为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价格调控协调机制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依托各级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价格调控的政策措施,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统筹做好稳价控价工作;协调解决价格调控监管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研究提出完善价格调控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召集人,政府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室)副主任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任副召集人,负责召集相应层次的联席会议。物价、发改、商务、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交通、农业、海洋与渔业、工商、食药监、国土、统计调查、粮食、供销、政府新闻办、铁路、人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召开会议、
汇总各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起草文件以及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等日常事务工作。
三、会议制度
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分为三个层次:
(一)全体成员会议。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时,由召集人或由其委托副召集人召集全体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召开会议,主要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政策建议,共同商讨稳价控价措施。
(二)专项工作会议。当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连续2个月超过8%时,由副召集人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召开保供稳价专项工作会议,研究主副食品生产保供、政府储备投放、市场价格监管以及平价商店启动等相关措施。
(三)联络员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1.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6%;2.全省平均猪粮比值(采用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数据)持续一个月以上处于9:1以上或5:1以下区域;3.蔬菜平均价格(采用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数据)旬环比涨幅超过15%(恢复性上涨的除外)。由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研究对策措施,并通报主副食品生产保供、政府储备投放和平价商店启动情况。
当市场发生突发价格异动或根据形势判断可能发生异动时,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组织召开相应层级的联席会议,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四、通报制度
(一)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达到或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时,通报每月居民消费价格和鲜菜价格变动情况,并抄送政府领导和各成员单位;当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时,增设地区涨幅排序项目。
(二)达到或超过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时,通报当季(年)联动机制补贴发放情况,并抄送政府领导和各成员单位。
(三)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价格政策,客观分析价格形势,及时解读价格变化,加强重要商品价格信息发布,积极宣传市场供给充足、各级政府适时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平价商店销售机制等调控措施的情况,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
第二章 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机制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启动市场供应应急处置预案,调节市场供应,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市场和价格的稳定。
二、责任分工
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发改、财政、农业、商务、物价、工商、粮食、海洋与渔业、食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生活必需品
市场的供应保障工作。
三、应急处置分级
粮食、食用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层级划分按照《福建省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其它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级次,按照影响程度大小,划分为三个层级:
(一)Ⅰ级市场异常波动。在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在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
(二)Ⅱ级市场异常波动。在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三)Ⅲ级市场异常波动。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市场异常波动。
四、应急措施
(一)加强监测。启动日报制度,加强对粮油肉禽蛋菜鱼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分析。
(二)增加供应。商务、农业、粮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督促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采购,紧急增产,动用库存,增加市场平价粮油肉禽蛋菜鱼供应量。
(三)区域调剂。发改、商务、农业、粮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动用储备。发改、商务、农业、粮食等部门动用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按照权限先动用市、县、区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市、县、区政府储备物资不足时,按规定权限组织动用省级
政府储备、申请动用中央政府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五)组织进口和控制出口。当国内资源不足时,由省发改委、商务厅等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申请迅速组织进口或控制出口。
五、启动和停止
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预案的启动和停止时间。
第三章 价格监测预警与市场监管机制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和价格形势分析,及时、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发布市场预警信息;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和市场监管措施,提出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的对策建议,为政府采取稳价控价措施提供决策参考。
二、责任分工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价格监测和市场价格监管,统计调查部门负责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务、农业、工商、食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预警监测。通过对粮油肉禽蛋菜鱼等主要食品、主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点、定期采集和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反映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做好市场价格分析预测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二)重点监测。在元旦、春节、中秋和国庆等重大节日,以及重要会议和活动举办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食品等涉及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和市场调查巡视,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报告市场变化情况。
(三)应急监测。当粮油肉禽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10天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菜”的价格为蔬菜监测品种的平均价格),对人们正常生活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时,或因短时间内某些重要商品供求严重失衡,以及因自然灾害、疫情、国际贸易争端等突发性事件引发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迅速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立即启动应急价格监测预案,实施应急价格监测措施,对市场价格异动情况进行连续性跟踪监测,当市场价格回落到正常水平时,停止执行应急价格监测预案。
(四)市场监管。当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市场巡查或专项检查,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资金保障
价格监测和民生价格信息发布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
第四章 平价商店运行机制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发生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根据协议约定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承担保障供应、稳价惠民义务,发挥稳价控价作用。
二、责任分工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指定平价商店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与价格主管部门合称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设立方式
平价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设立:(一)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二)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三)以产销对接模式进行联合经营。各市、县可以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采用其他方式设立平价商店。
四、启动与停止
当居民生活必需品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并启动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将启动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判断居民生活必需品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可参考以下因素:
(一)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二)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6%(价格正常回升的除外);(三)猪肉价格指数月环比涨幅超过5%且猪粮比值达到或超过9:1;(四)蔬菜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5%(恢复性上涨除外)。猪粮比值、蔬菜平均价格采用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数据,其他采用统计调查部门数据。遇重大节日(如春节)、重要时段、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国际贸易争端引发国内市场价格明显波动,或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提出平价商店销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平价商店所在市、县市场价格回落到规定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资金保障与扶持引导
平价商店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平价商店经营者承租或自有(无贷款)经营场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或开办费补贴;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平价商店经营者因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等稳价控价政策措施而产生的正当损失,应当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以及协议约定给予差价补贴;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第五章 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机制
一、目标任务
规范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以下简称价格异动事件)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防范和减少价格异动事件及其影响,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安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
各级政府成立价格异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价格异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和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副主任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处置价格异动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三、应急情形
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给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启动本机制:较大规模抢购或断供现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在3日内上涨超过50%,或在7日内上涨超过100%;粮食、农资价格在30日内上涨超过50%;其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价格异动。
根据上述情况发生范围,预警信息等级分为三个等级:Ⅰ级为全省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价格异动事件;Ⅱ级为设区市范围内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价格异动事件;Ⅲ级为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动事件。
四、应急工作机制
(一)Ⅰ级响应。出现Ⅰ级预警信息时,省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响应措施:实行1日三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查明价格异动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开展全省专项价格检查;随时报告和通报响应工作信息;发布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按程序提请国务院采取价格紧急措施。
(二)Ⅱ级响应。出现Ⅱ级预警信息时,设区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响应措施:实行1日两次定点监测;查明价格异动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集中力量在价格异动地区开展价格检查;每日报告或通报一次响应工作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和通报;发布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按程序提请省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三)Ⅲ级响应。出现Ⅲ级预警信息时,县(市、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响应措施:实行1日一次定点监测;查明价格异动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值班人员12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开展价格检查;每日报告和报送一次响应工作信息;发布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四)先期处置。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价格形势启动
先期处置措施:实行1日一次定点监测;值班人员12小时值守,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报告价格形势,并通报相关部门。
五、应急终止
当价格异动地区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价格异动状态消失、价格趋于平稳时,停止执行相应的响应措施。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或者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的,响应措施同时停止执行。
第六章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一、目标任务
当价格显著上涨时,适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失业保险金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不断完善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二、责任分工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部门提出启动联动机制的意见,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正式行文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实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执行情况。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或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具体编制和发布工作,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启动条件的相关数据(CPI、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和SCPI)。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及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以及低保标准的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价格主管部门。
三、启动条件和联动方式
(一)启动和中止条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同比涨幅达到 3%,或 CPI 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达到 6%,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统称为设区市)可继续沿用,并参考 CPI 启动的临界条件合理设定临界值。当启动依据的价格指数涨幅全部回落至临界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二)联动方式。各地要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必要时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四、补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五、补助标准
各地要以设区市为单位制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设区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设区市 SCPI月同比涨幅,进整计算;其它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设区市城乡低保月平均标准×设区市 SCPI 月同比涨幅,进整计算。其中,设区市城乡低保月平均标准为全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月标准的算术平均值,即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月标准的总和/标准个数。未编制设区市 SCPI 的,采用设区市所在地 SCPI。平潭综合实验区在编制采用 SCPI 之前,参照福州市城区 SCPI。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20元,各地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办法。
六、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设区市,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款项为“价格临时补贴”。
七、资金保障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现行比例承担,设区市应及时报送材料,省级财政按对下结算办法给予补助;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含“革命五老”人员)等其他补助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分担办法由设区市政府确定,省级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机制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民生优先、稳步推进”的原则,探索建立以蔬菜、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托底保本”补贴生产者,有效抵御市场价格风险,保障蔬菜、生猪基本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二、责任分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牵头职责,协调本级财政、农业部门及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推进本地区试点工作;加强与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生猪、饲料与参保蔬菜市场价格的公布机制;及时汇总本级的承保明细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经费预算。农业部门要帮助推荐符合当地产业优势与发展方向的农产品参与目标价格保险。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保监部门负责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相关保险公司要充分征求当地价格、农业、财政、保监部门以及农户代表意见,拟定贴近需求、风险可控的具体保险方案,经总公司测算审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承保品种和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蔬菜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蔬菜承保品种为在全省范围内产业基础较好、农户参保意愿和风险意识较强且生产成本和价格等基础数据比较完整的品种;承保对象分为两类,达到一定种植规模的企业、大户单独投保,未达到种植规模的可由农业专业组织或以村为单位投保。生猪承保对象为已取得环评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完成标准化改造且验收合格的生猪养殖场。
四、保险责任
蔬菜目标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平均生产成本的120%,蔬菜烂地损失不得低于平均生产成本的70%。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当保险蔬菜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或跌至无法弥补投保人采收成本)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生赔付。
生猪目标价格由各保险公司和承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在6:1至5.2:1区间内确定具体的约定猪粮比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当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低于约定猪粮比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高于约定猪粮比值不发生赔付。
五、保额及费率
蔬菜目标价格保险按照单位平均成本与平均产量计算保额,保险费率不超过8%。生猪单猪保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元,单猪保险费原则上不超过80元。对蔬菜和生猪的长期投保参保对象可适当下浮保险费率。
六、保费分担比例与拨付流程
农户自缴保费50%,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0%,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补贴保费不低于20%。鼓励市、县加大补贴力度,相应降低农户自缴比例。
各级财政按上述分担比例的保费补贴从本级财政农业保险补助经费中列支。经办保险机构汇总上年度承保明细清单分别于1月10日前向相应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本级的承保明细清单后,分别于1月20日前上报设区市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区市汇总本级的承保明细清单后,于1月20日前直接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应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