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供电有限公司、泉州安平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建议2018年1-8月趸售电价不作调整的函》(闽电函〔2018〕223号)以及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供电有限公司、泉州安平电力有限公司有关2018年电价调整及经营情况报告,经研究,现将2018年差别趸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电网所属56家参加 “子改分”的趸售县公司,2018年1-8月趸售电价继续按《关于下达2017年差别趸售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7〕323号)中7月1日起执行的电价相应执行, 9月1日后我局不再下达差别趸售电价;2018年度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供电有限公司电价按0.4431元/千瓦时、泉州安平电力有限公司电价按0.4897元/千瓦时执行;其他向省电网购电的供区电价按0.4757元/千瓦时与省电网结算。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