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建设(市政、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78号)要求,现就做好落实城市供水价格政策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要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联动机制。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当水价调整周期超过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供水定价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以促进城市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保障的良性循环。目前城市供水价格已超过5年未调整的地方,要启动水价调整程序,争取在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
三、按照《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 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和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的已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增加的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各地要加快推进城市住宅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的统一维护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将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纳入水价的有关工作。对于一时无法移交住宅供水设施,先行由供水企业统一负责水箱(池)清洗消毒的地方,按照“清洗消毒费用由地方财政购买服务或纳入水价”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决策安排,及时做好将清洗消毒费用纳入水价工作,以促进供水水质提升。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市、县落实城市供水价格政策的督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切实落实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督导辖区市、县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确保水质安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价调整相关工作。
五、各地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分别汇总一次辖区市、县落实城市供水价格政策、水质提升工作情况,并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