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修订出台《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聚集企业关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收费监管职能,是做好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工作衔接的需要。
二是规范管理的需要。原《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在收费对象界定方面存在不够明晰,在具体收费管理规定方面也存在不够明确,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和完善,以切实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各方的权益。
三是政策延续的需要。现行我省司法鉴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期限已到,有必要出台新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确保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有章可循。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等有关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收费行为。一是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强制的、基本的司法鉴定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公布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他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是明确疑难复杂案件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经过3年来的实践,日前省司法厅已出台的我省重大复杂疑难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现参照广东、江苏、上海等省(市)已出台疑难复杂案件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规定我省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收费上浮不超过普通司法鉴定案件收费标准上限的50%。
(二)完善收费对象。鉴于在诉讼活动中,一般民事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的,但部分刑事案件的鉴定费是由法院承担的实际情况,《办法》将司法鉴定收费对象明确为“委托人或当事人”。同时,为避免乱收费行为产生,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委托的司法鉴定案件,《办法》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司法鉴定费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代收代付。
(三)完善收费监管。一是明确监管主体。根据机构改革后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分开的实际情况,《办法》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部门统一为“发展改革部门”,收费监督检查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二是明确监管内容。收费管理部门主要是督促收费单位落实收费政策公示制度,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实行阳光收费。至于司法鉴定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则由收费监督检查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原则
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综合考虑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的技术含量、工作量、仪器设备、耗材、业务风险和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
五、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哪些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畴?
根据《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由委托人或当事人另行支付。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及误工损失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费。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六、哪些群体可享受收费减免优惠?
按照《办法》规定,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或者当事人、委托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