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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06-27 08:39:40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责任编辑:张若冰

日前,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出台了《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共福建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做出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的决策部署,为推动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指出了目标和方向。2014年制定的《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实施之初规范了合作办学行为,提升了办学质量,但已不适应新形势下高校收费管理要求。

二、修订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修订《办法》。

三、修订主要目的

为规范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不断提升收费管理水平,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

一是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服务。落实“放管服”要求, 进一步转变职能,赋予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自主权,改变现行一项一批的做法,有利于学校提高办学效率。二是创新管理,支持发展。现行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水平,基本能够补偿办学成本,但一些优质合作项目,教学成本难以补偿。相关高校和省教育厅已提出要求突破现行收费政策、扩大高校办学收费自主权的建议。

四、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条,内容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权限与管理形式、规范收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改革收费管理形式。一是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改革现行一项一批的做法。根据“放管服”要求,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2018年成本监审结论,由省统一制定学费收费最高限额,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取消收费备案规定,改由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和收费标准。

(二)制定定价机制。以2015-2017年3年成本监审数据为依据,测算同期年生均办学成本每生每学年本科18116元、专科18608元。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对生均培养成本的影响,根据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1.5%CPI、2019年预计3%CPI,测算2019年学费标准,据此制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一般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不超过本省同类公办学校文理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4倍和3倍,由学校在最高限额内自主确定”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定价机制。

我省现行公办本科高校普通办学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为: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5040-5460元、不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4800-5200元;高职高专一般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6000元。现行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为:本科专业20000元(其中厦门大学50000元、福大60000元、福建师大45000元、师大附中50000元);专科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0元。按上述学费标准的4倍和3倍制定的指导价标准与现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标准基本相符。

(三)落实赶超,设定了需突破政府指导价的条件。近年来,我省高校深化国际合作,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了与世界高水平院校合作办学。为适应我省引进世界高水平院校合作办学的需要,借鉴了广东、上海等地的做法,在《办法》中明确了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突破最高收费限额须符合的条件,详见《办法》第七条。

(四)明确了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如何制定学费标准。目前,我省教育机构开展了中外合作办学和闽台合作办学,与港澳地区尚未开展合作办学。

闽台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公办高校新增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

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明确了我省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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