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号)精神,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由1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9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由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降为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标准之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
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仍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7〕123号)执行期延续至2017年7月31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