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废止由原福建省物价局单独、或会同省财政厅公布的部分涉及煤炭、住房建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4〕178号)
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8〕343号)
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4〕19号)
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4〕20号)
5.《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和优惠政策清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6〕22号)
6.《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补充通告(一)》(闽价通告〔201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