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民间借贷纠纷骤增 夫妻之间借钱离婚时要还
2015-01-06 10:39:40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案例二】 持假借条虚假诉讼最终被处罚款 2009年12月12日,原告林某明因与被告詹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林某明持两张借条,主张詹某萍分两期向其借款80万元。其中,2006年12月27日借款20万元,2007年2月18日借款60万元。他还称,这两张借条形成的时间均为借条上的落款时间。 被告詹某萍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为此还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据一份,以证明原告收到其支付的借款利息9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詹某萍的债权人阮某妹、陈某玉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们认为,这两张借条都是假的,并申请对两张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年份鉴定。 城厢区法院委托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持有的两张借条的书写时间进行年份鉴定。鉴定意见为:詹某萍出具的两张借条上的笔迹是同一时间所写,其形成时间与借条标称的时间不符。 经质证,原告林某明对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并承认这两张借条是为了参与对詹某萍的债权分配而制作的。他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丽萍的起诉,并表示愿意承担鉴定费1.3万元。 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说法与司法鉴定意见不符,因而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虚假的。虽然原告在对该份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后当庭表示自愿撤回起诉,但因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他提供虚假借条起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不准予其撤诉申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某明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詹某萍对原告林某明提供的虚假借条,当庭表示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也属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该院为此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对原被告各处以罚款5000元。 |
相关阅读:
- [ 01-01]福建省高院发布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厦门去年卖地172.5亿 成交经营用地24幅
- [ 12-31]借款支付方式将影响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
- [ 12-31]年终岁末 福建省高院发布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 [ 12-31]民间借贷怎样确保个人权益 福建高院四大提示告诉你
- [ 12-31]水南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对没有实际交付的借据不予采信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