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民间借贷纠纷骤增 夫妻之间借钱离婚时要还
2015-01-06 10:39:40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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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月6日讯 时值年终岁末,借钱的和讨债的纠纷都大量增加。福建省高院日前通报了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公布了精心挑选的我省各级法院近期宣判的一批典型案例,友情提醒市民注意借贷风险。 据介绍,近些年,受民间资金较为充裕,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大,投资渠道、担保公司介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2012年、2013年、2014年,全省法院分别新收各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9741件、57182件、74907件,结案标的总额分别为203.84亿元、271.00亿元、333.48亿元,新收案件数年均增长20%以上。 与此同时,出现了“职业放贷人”群体。利息也趋向高利贷化。据不完全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间,且呈高涨趋势。 案件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当前,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的占相当比例。 【案例一】 仅凭转账凭证不能作借款依据 原告刘某凡起诉称,2009年1月15日,被告陈某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10万元。刘某凡于当日向对方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后刘某凡要求陈某赐履行还款义务,遭到拒绝。为此,他诉诸法律,要求对方还款。 诉讼中,刘某凡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被告陈某赐辩称,他与刘某凡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刘某凡在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系被告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财务人员,其转账的10万元是他代收公司销售代理费后返还给被告公司的款项。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刘某凡仅以2009年1月15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0万元为据,主张原、被告间借款关系依据不足,遂驳回其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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