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7月22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榕房法)赵女士系某小区105室所有权人,与孙先生系夫妻关系。蒋女士近日看到某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赵女士105室房产的信息,随即向中介公司表明购买意愿,并同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赵女士不同意卖房并未参与签署合同,孙先生就在合同上代签了赵女士的名字。 合同签订后,孙先生表示不卖房了。赵女士认为孙先生无权代表她签订合同,合同是无效的。而蒋女士则认为孙某、赵某夫妻违约,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孙某、赵某夫妻协助其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赵女士从未参与房屋买卖活动,也未授权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又未对孙先生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孙先生代理赵女士签订合同的行为对赵女士不发生效力。而蒋女士在没有赵女士同意和授权签名的情况下与孙先生签订合同,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上述房屋买卖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驳回蒋女士的诉讼请求。 |
相关阅读:
- [ 07-14]投资客卖学区房多为变现 在售房源“不满五”居多
- [ 07-07]女子为还高利贷“卖房”诈骗 雇临时演员扮房主
- [ 06-13]遭中介误导卖房变买房 八旬教授面临违约赔款窘境
- [ 05-31]通州商改住项目出现首降 为卖房打擦边球
- [ 05-25]男子卖房来榕与女友厮守 最后人财两空难回老家
- [ 05-11]厦门一妻子卖房丈夫“不知道” 其实是想毁约
- [ 05-06]住建部谈房企“租房不如卖房” 将给予税收优惠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