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严重地区
可限制土地供应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新的闲置用地的产生,新办法提出了操作性较强的预防和监管措施。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据了解,六成以上的土地闲置都是政府原因所造成的。从实际工作上看,如果土地出让符合上述要件,闲置土地出现的几率将会缩小很多。办法进一步加大了约束了政府相关部门行为的力度。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二十一条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过去,由于有些地方操作不规范,土地出让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开竣工日期,实际处理时,很难按相应法律法规认定为闲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
由于房地产产业链条长,开发商拿到土地时,一般尚需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办齐各种手续。鉴于这种情况,办法同时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为加强监管,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为督促地方政府及时处理闲置用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记者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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