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28日讯(本网记者王坤明)近期,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购房时,先应开发商要求交纳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因种种原故未能正式签约购房,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遭到拒绝。为此,福建省消委会于今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切要仔细、耐心地阅读合同,尤其是涉及定金、购房款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的条款要特别留心。
购房查看房产项目五项许可证书
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提前考虑好自已的购房规划,要根据自己的收支能力、购房需求和商品房建设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慎重决定。
尤其是要事先了解开发商资质与实力,掌握所购楼盘及其开发商的详细情况,查看该房产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项许可证书。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般情况下,资质证明完备、建设等级较高,资金实力雄厚、历史市场口碑好的开发商相对而言可信度较高。
支付“定金”要慎重
房屋买卖时,购房人往往会先支付一笔“定金”以表示购房诚意。省消费会提醒:支付“定金”要慎重,应看清预付款的性质后再行付款。
据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郑律师介绍,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据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规的规定,“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具有违约惩罚性。即购房者在签订定金合同后又拒绝购买房屋时,开发商将可以依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收购房者交付的定金,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不具备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
郑律师表示,购房者还需关注有的购房合同中将定金改为保证金的表述方式,并约定违约后予以没收等条款,消费者均应看清、理解后再行签约和交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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