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房屋类投诉逾六成涉及合同

house.fjsen.com        2013-03-12 16:09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经调查,火炬消委分会了解到原经营方于2012年8月底已携带钱财逃走,而且还拖欠管理方费用,管理方随后依法解除了其租赁合同。最终,在火炬消委分会的调解下,管理方愿意先垫付资金13000元给消费者,再追讨经营方给管理方造成的损失。

消委会方面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在本案例中,根据法律法规,管理方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及管理者,消费者是可以向其要求赔偿损失的。

房地产交易多注意

实地房产与图纸不符消费者维权获赔

2012年,多名消费者向阜沙消委分会诉称,有一投资公司“不按图纸施工,从而给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中,两户业主反映购买的商品房与合同图纸不一致,导致两住户缺少入户花园,存在实用面积不足的现象;另一户则反映开发商不按图纸施工,令该户大门正对大楼梯,在风水方面消费者有避讳。上述投诉消费者均要求全额退款并补偿贷款成本。

阜沙分会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该栋商品楼一层属于商业铺位,进入商品房的大楼梯设在二楼,三件投诉均属该栋二楼的住户。由于该栋商品房是预售房,属于在规划建设时预售,而在提供的格式合同里面,并无明确表示该栋商品楼大楼梯设在二楼,导致二楼的两住户缺少入户花园,缩小了住户的实用面积。而第三个住户的商品房并无出现实用面积不够的现象,只是住户正门对着大楼梯,属住户个人觉得风水不好而退房。分会工作人员仔细阅读了住户提供的购房格式合同条款,发现合同对开发商作规范的条款和相关的赔偿细则却并无提及;在退款项目一栏更标明:如果住户提出放弃住房,将不退还本金等一系列不平等的合同条款。

在阜沙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下,开发商提出了几个补偿方案:对两家缺少入户花园的住户补偿不足面积差额;三个住户均可更换其他楼层的商品房,差价互补;更换该栋其他带入户花园的楼层,但均遭到了住户的拒绝。最后开发商同意对三个住户全额退回本金,并补偿商户的贷款成本、银行过户等相关费用。

消委会方面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同时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还涉及到所谓的“风水”问题。消委会方面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当房屋的某种构造格局明显与当地民俗相悖,并事实上确会导致房屋后续流转价值贬损的话(不考虑风水是否成立和灵验),则将该情形作为理由之一亦不牵强。

买卖房屋不成功中介不肯退定金

去年,沙溪的陈先生与一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其位于沙溪镇的房屋以48万元的成交价卖给买方。买方向经纪方支付中介服务费1.4万元。合同约定,无论买方或卖方违约,均不影响经纪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权利。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该中介公司交付了定金2万元、中介费前期费用7000元,中介公司出具了相关收据。后来,由于卖方李某的原因,房屋买卖无法完成。2012年1月,陈先生要求中介公司返还2万元定金与中介费用7000元未果,遂向沙溪消委分会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沙溪消委分会要求消费者陈先生提供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现该合同兼具房屋买卖与居间服务的性质。陈先生表示在签订合同前,咨询过中介的相关人员,对方告诉他如果买卖行为未能完成会退回相关费用。但中介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从未向消费者作出这样的承诺,一切应按合同执行。中介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多次联系卖方,卖方总表示忙或者拒接听中介人员的电话,因此违约的是卖方,陈先生可以起诉卖方李某,但中介费还是需要支付。

经消委会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回定金2万元给陈先生,不收取剩余的中介费用,但已经收取的中介费则不能退给,最终双方达成共识。

消委会方面表示,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定金的产生、交付及后续处理应发生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该房屋购买的合同是单纯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兼具房屋买卖与居间服务的性质,中间人均应返还所收取的定金。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到房地产中介购买房屋时,不要相信口头承诺,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重要的证据,发生纷争时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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