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查询主权”
尽管与联网地方政府签订“安全协议”已经成为住建部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惯例”,但对于“安全协议”的具体内容,住建部并未公示,不过,据了解,安全协议的内容,基本遵循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此前,住建部房地产监管司一位官员在一次有地方住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表示,为了确保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使用的安全,住建部制定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启动了部令《房屋登记办法》的修订工作,明确数据采集和使用制度。
目前,“暂行办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作为住建部推进有关工作的制度依据。
“暂行办法”对地方政府普遍忧虑的个人住房信息数据采集和使用安全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个人住房信息查询权——这一关键问题上,“暂行办法”遵循了尊重地方政府“信息主权”的原则,将个人住房信息查询权的实施主体,明确为地方政府。
“按照规定,个人住房信息的查询,由设区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办理查询业务。”6月18日,一位地方政府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部会议上,住建部官员多次向地方政府表示,联网查询服务坚持属地查询的原则,住建部不设查询端口、不提供查询服务,只是提供联网查询信息平台。查询由各城市负责。城市对保密、敏感的信息可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在统计分析时,住建部通过软件程序进行统计计算,直接输出统计成果,不显示每个个体数据。
与此同时,住建部还表示,通过系统权限设计,锁定住建部只有宏观统计分析的权限,没有查询的权限,也没有授权他人查询的权限,授权查询的权力仍由各城市自己掌握。
阉割“法律效力”
在住建部个人房产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推进之初,由于“陕西房姐”“郑州房妹”“广州房叔”等“涉房腐败”案件频发,这一系统被社会公众和舆论理解为“通过住建部建立的统一查询平台,依据法律授权,对特定人群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以推进反腐败工作”。亦有媒体报道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引发官员、公务员抛售房产的热潮。
然而,按照目前住建部和地方政府达成的“安全协议”以及制定的“暂行办法”等制度性规定,当前“个人房产信息联网”与之前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理解相去甚远。
“在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的工作过程中,住建部传达的精神是,住房产权信息查询的结果,不得用于法律诉讼、证据等。”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一位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该省的省会城市已经完成了与住建部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已经开始执行的“暂行办法”中也做出明确规定,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不作为法院判决或行政执法证据,房屋登记原始凭证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
此外,对于个人房屋产权的查询范围也被严格限制。除房屋权利人依法申请查询名下住房信息、对是否具备保障性住房资格进行核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家庭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进行核验、房屋权利人或其家庭因购房贷款、缴纳税费需要进行查询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的,一律不得对个人房产信息进行查询。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以满足查询需要为原则,与查询无关的个人住房信息不得显示和输出。另外,对于申请查询人除进行相应的个人信息登记外,还须拍照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