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与他人签约时原告付款时间未过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虽约定阿敏应在7月28日前缴付首付款,但对首付款缴付截止时间未作明确约定。该订购单为开发商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故应结合夏令时等情况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认定被告与阿星网上签约时,阿敏缴付首付款尚未超过约定时间。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阿敏向开发商作出不能按时缴付首付款的表示,开发商未经阿敏同意,就将房屋出售给阿星,致使阿敏客观上不能购房。因此,开发商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一审判开发商必须双倍返还定金给阿敏。
终审:缴款时间应算至晚12时
对于该判决,开发商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院。
在上诉中,开发商强调,公司工作人员下班时间是下午5点,因此阿敏必须在此之前交清首付款,才不会错过约定的交款时间,否则违约的就是阿敏。但阿敏反驳认为,自己并未超过交款时间,定购单约定是28日前,那么应当算到当晚12点。
日前,法院终审审结此案,并维持原判。
泉州市中院判决认为,商品房定购单是开发商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对该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理解为缴交首付款的时间应截至7月28日晚上12点。开发商提出应理解为7月28日下午5点公司工作人员下班之前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据悉,判决生效后,阿敏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拿到款项。
(福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