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
产权调换房面积从45-135平方米
据了解,该项目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为,凡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其中,货币补偿是指,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而产权调换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房型分别为45、60、75、90、105、120和135平方米。
据该区负责人介绍,目前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偿清债务的。
同时,《征求意见》对营业性用房的补偿安置进行了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当然,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经认定营业性用房的,其征收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的3倍。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设有20多处安置地点
本次该地块产权调换地点目前初定有,现房:“红星苑一期”、“光明港苑”、“鳌港苑二期”、“鳌港苑三期”、“桂园怡景”、“上海新苑”、“翁排龙祥小区”、“建中小区”和期房:“浮村佳园”、“螺洲新城”、“霞镜新城”、“东鼓新城”、“首山丽景”、“盖山新苑”、“横屿组团”、“东升新城(万里星辰)”、“象峰新苑”、“鹤林二期”、“联建新苑”、“江夏小区”、“紫阳新苑”、“新港苑”。据悉,这次调换房为期房的,过渡期限36个月。
《告知书》明确了搬迁补助办法: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如,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权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贴;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而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权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此外,《告知书》还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进行了明确。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超过签约期限搬迁,将不享受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