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3月31日讯 福州市日前出台《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4城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住宅用地中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旧屋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配建的公租房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户型按套型建筑面积计算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数量原则上按2∶2∶1比例确定。建成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回购,回购价格及方式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