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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仍予收购 光泽一手机店经营者被判刑

2024-05-14 17:41:1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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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14日(通讯员 刘聪 方晨)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赃物,却为追求利润收购盗窃赃物,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殊不知来钱快、栽得更快,最终花钱“买”罪受!近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龚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经法院审理,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3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龚某作为光泽县城区某手机店经营者,为牟利在明知林某(15周岁,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事先联系后贩卖给其的全新20部华为手机、14台华为平板电脑系盗窃所得赃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并立即转卖他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龚某收购的手机、平板电脑价值合计17万余元。另查明,上述手机、平板电脑均系林某伙同他人到江苏省徐州市某华为专卖店实施盗窃所得赃物。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被盗手机、平板电脑已被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收购赃物无形中助长其他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的龚某明知收购的手机、平板电脑是赃物,仍选择与窃贼同流合污,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对于他人提供的来历不明的物品,不要贪图小利或者抱有侥幸心理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否则行差踏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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