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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对房租、物业费及加装电梯提取作了调整。 据了解,无房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会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租赁期间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总额。每年提取一次。 符合所在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每年提取一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缴存职工且在近12个月内无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提取或委托偿还贷款等提取行为,自缴款之日一年内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所有申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湄洲日报 陈霖 通讯员 谢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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