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省级财政贴息3% 补助花卉种植设施贷款
本报讯 (记者 吕斯达 通讯员 张春贵)为促进花卉苗木专业化、标准化、设施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提升花卉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省级财政每年对企事业单位和农户个人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取得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花卉苗木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记者从市林业局获悉,2013年度的花卉苗木贷款贴息资金已开始接受申报。
优先支持龙头企业
据了解,本年度的补助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和农户个人花卉苗木种植设施设备贷款项目,优先支持国有场圃、省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骨干苗圃(基地)、大中型花卉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大中型花卉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生产切花、盆栽花卉、食用药用花卉、工业及其他用花卉和种用花卉为主的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种植面积大于45亩或花卉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为3%。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根据规定,同一项目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项目以及现代农业(花卉)生产发展项目补助的,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不再重复支持。
10月20日前逐级上报
农户个人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据、银行结息单等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基层林业部门出具的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苗木生产经营者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农户个人年贷款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单独上报,年贷款额30万元以下的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留存。
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花卉苗木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贷款经办行盖章确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单等复印件和利息汇总表,有效期内的龙头企业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骨干苗圃(基地)单位认定文件。大中型花卉企业及专业合作社需提供种植面积证明(包括生产基地布局图并标明大小尺寸)及生产品种证明,并经县级林业部门核实的相关材料。贷款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项目实施进展及贷款资金支出情况报告;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核实后出具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贷款资金支出情况报告。
项目单位与个人要填报《省级花卉苗木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连同上述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林业局、财政局,经审核、筛选后,于10月20日前联文报送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厅将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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