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日前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改,进一步加强“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明确文化遗产所在地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工作。该《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是指与“古泉州(刺桐)”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海上丝绸之路”文物、建筑群等遗迹和遗址。根据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财政、民族宗教、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同时,“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文化遗产根据保护要求划定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分级进行保护。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分布在泉州市所辖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安溪县、德化县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的范围内,修改后新增6处与泉州宋元时期海洋贸易相关的文化遗产。(记者蔡紫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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