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郭文波 刘梅秀)近日,泉港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对被告黄某星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罚款1万元。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滥用管辖权异议“罚单”。 2019年10月,泉港法院受理原告某银行泉港支行与被告黄某愿、黄某胜、洪某平、黄某星、雷某妃、福建某针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星在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以其妻子即同案被告雷某妃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主合同、保证合同发生诉讼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案涉主合同约定由乙方即本案原告银行的住所地管辖,因此泉港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依法驳回雷某妃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收到关于驳回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后,黄某星在已知悉泉港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的理由以其本人名义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泉港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出上诉。 2020年1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星的行为明显系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拖延诉讼,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审理,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应对被告黄某星予以罚款。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泉港法院决定对黄某星予以罚款1万元,限于7天内交纳。 法官介绍,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衡原告诉权,以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纠正管辖错误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费用低、条件较为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不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为一己私利达到拖延诉讼、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不正当目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