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基站越界 建设方被判赔偿 不仅要掏3000元占用费,还得将占用的屋顶恢复原貌 邻居张某将屋顶租借给通讯公司架设通讯基站,在安装时因屋顶界限不明,导致两个水泥墩“越界”到杨某屋顶。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将该基站拆除,并索赔1.8万多元。石狮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负责建设基站的设备公司应赔偿杨某3000元,并将属于杨某的屋顶恢复原状。 屋顶架通讯基站 两个水泥墩越界 2008年,杨某与张某共同出资,在石狮市合建了一处住宅,该房屋共8层,屋顶屋面共同相连,左侧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为杨某所有,右侧120平方米为张某所有,屋顶按照中间界限划分,但没有明确的标志。 2013年间,张某与杨某口头商议在屋顶架设通讯基站收取租金,被杨某拒绝。随后,张某与某通讯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张某屋顶位置的10平方米场地提供给该公司安装移动基站集成机房以及相关设备,该合约由另一家设备公司执行。 合同期满后,设备公司又与张某签订一份《基站租赁合同》,继续租用该10平方米场地。2016年年底,因基站增加800M的系统光缆需要对抱杆增加斜撑杆进行加固,施工时,该公司在无法明确区分杨某与张某房屋所对应的屋顶界线时,将两个水泥墩安装在杨某所有房屋对应的屋顶上。 索赔1.8万多元 要求拆除基站 今年,杨某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设备公司、张某共同支付杨某场地使用费1.8万多元,并拆除通讯基站及设备,修复破损屋面、恢复屋面原状。 设备公司辩称,由于杨某与张某的屋顶是连体的,设计及施工单位难以分辨,致使两根斜撑杆安装在争议区域内。设备公司多次派人去拆除水泥墩,并保证由拆除这两块水泥墩引起的漏水等其他问题均由设备公司负责维修,但杨某不让拆除。设备公司认为,该公司一次性补偿2000元,扩大损失的部分应当由杨某自行承担。 张某认为,他出租给设备公司的是他所有的房屋,并非与杨某共有,将自身所有的八楼屋面出租给设备公司,是对自身所有权的处分和使用,并未侵害到杨某的权利。设备公司另外在杨某的屋面打孔架设基站加固的行为,张某并不知情,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赔3000元 复原被占用屋顶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所有房产对应的屋顶,并未侵犯到杨某的物权。设备公司基于与张某的租赁合同在张某所有房产对应屋顶上建设基站、放置移动通信设备,并未侵害到杨某的物权,故杨某要求设备公司拆除架设在屋顶上的通讯基站、设备,并修复破损屋面、恢复屋面原状的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在权利人所有的房屋屋顶架设设备设施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依法应该承担赔偿损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设备公司未经杨某的同意,将两根斜撑杆的两个水泥墩安装在杨某所有房产对应的屋顶上,侵犯了杨某的物权。 据此,法院判决设备公司赔偿杨某占用费3000元,并拆除安装于杨某屋顶上的水泥墩、斜撑杆等设备设施,恢复原状。 (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吴志生 苏丽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