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泉州正式启动流域补偿机制以来,晋江、洛阳江流域国、省控断面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Ⅰ~Ⅲ类水质比例已连续15年保持100%;59条省重点考核小流域不仅在2018年实现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的既定目标,Ⅰ~Ⅲ类水质比例也由2016年的72.9%大幅提升至目前的93.1%。 实施流域补偿以来,泉州不断加大资金补偿力度,针对流域补偿资金筹集额度变化及不同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先后6次修订流域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调整流域补偿资金投向,完善相应补助标准。 对按因素切块分配的资金,由上游县(市、区)具体细化安排使用,用于解决本地水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当地还以流域水质为依据,按达标情况进行奖补,并补助支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级环保督察查出需整改的以及跨区域的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 泉州要求上游县(市、区)用于水源地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点源污染治理等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的按因素切块分配和按流域水质达标情况奖补资金的70%,补偿资金项目原则上须列入市里下达的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泉州还建立晋江、洛阳江流域上游地区县域、区域之间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考核工作机制,并公开资金安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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