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会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日前记者从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晋江多地开展禁用生鲜灯普法宣传和专项检查,开出了晋江首张禁用生鲜灯罚单。 近日,晋江市陈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对照灯具Ra<80的标准以及使用灯具的品名,前往洋埭农贸市场、富鸿菜市场等市场及周边食用农产品经营商户进行检查。12月4日,陈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2家经营农产品的商户仍在使用会误导消费者的生鲜灯。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取下涉案灯具,并对其作出警告处理。据悉,这是《办法》实施以来,晋江市开出的首张罚单。 记者了解到,近段时间,晋江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和普法宣传等措施,做好生鲜灯“大扫除”工作。此前,池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召集辖区中大型超市、食品店经营者开展普法宣传,要求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以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为根本,及时更换生鲜灯。工作人员还就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快速检测的法律效力进行讲解,督促商家规范诚信经营。 12月1日前,紫帽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各大商超、农贸市场、生鲜店等地,着重对肉类、熟食、水果蔬菜等摊位内的生鲜灯进行检查,发现有的菜市场部分摊位还没有完成生鲜灯的更换。执法人员当即责令摊贩及时进行整改,将生鲜灯更换成普通照明灯,还原肉类、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色”。检查完毕后,执法人员约谈了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引导商家遵纪守法。(东南早报记者李菁 邱丰 通讯员柯雅思 文/图) |
分享到: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