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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上烦心事 卖方加价百万元

2024-03-17 11:30:34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谢玉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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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仍无法让卖方陈某豪和杨某珍遵守,他们对买方张某昌表示,想过户房子,需要再给100万元才行。法院的判决是,不惯着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纪宏佳

案情 172万元购安置房 买主遭遇过户难

2020年1月21日,陈某豪和杨某珍与张某昌经协商,就丰泽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买卖事宜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陈某豪、杨某珍将该安置房出售给张某昌,房屋成交总价为172万元,张某昌以转账方式将购房款支付给陈某豪、杨某珍指定的陈某豪的账户。双方约定房款分二期付清:第一期16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全额支付给陈某豪、杨某珍;第二期12万元在陈某豪、杨某珍协助张某昌办理过户手续(以不动产权证发证单位正式受理视为手续办结)当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当日,陈某豪和杨某珍将房产交给了张某昌,张某昌如约将160万元汇到他们指定的账户。

去年3月27日,陈某豪、杨某珍办理了该房产的权属证书。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他们应该立即配合协助张某昌,将房产过户到张某昌名下。然而陈某豪、杨某珍却不干了,几经协商,张某昌未能如愿。

卖方  房价认知错误  买方要再补100万元

万般无奈之下,张某昌作为原告,将陈某豪和杨某珍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杨二人将房产过户给他。

那么,陈某豪和杨某珍为何毁约?对此,陈某豪和杨某珍称,该房产面积153余平方米,且是电梯房,周边房价已经涨到每平方2万元左右,因此该房产总房价应当在300万元左右,他们在出售房产时认知错误,导致只卖给张某昌172万元,因此张某昌需再补给他们100万元才可以。

法院  卖方违背诚信  违反合同约定

经审理,法院查实,根据合同约定,该房产办下产权证后,陈某豪和杨某珍应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含办理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合同还约定,该合同签订后无论该安置房日后所在地段优势、商圈、地理等因素导致价格产出任何递增或价格变动,双方均不再调配合同价格,合同的成交价格为双方交易的最终价格。

法院认为,张某昌与陈某豪、杨某珍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昌依约向陈某豪、杨某珍支付购房款160万元,陈某豪、杨某珍应当在可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第一时间协助张某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陈某豪、杨某珍于2023年3月27日办理案涉房产的权属证书后,未能及时协助张某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

法院还认为,陈某豪、杨某珍辩解其出售房屋时对房价认知错误,且张某昌尚未支付购房余款12万元,应再补充支付100万元,该辩解违背合同约定,违反诚信原则,不予采纳。对余下的购房余款12万元,鉴于张某昌自愿在此案中一并处理,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判决张某昌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案涉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当日向陈某豪、杨某珍支付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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