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扩大,由“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调整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也相应提高。 据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原《管理规定》自2006年出台以来,相关部门名称、职能等已发生了变化和调整。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适用土地类别划分等相关条款,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能,“企业缴纳配套费不需要在部门间来回跑,更加方便”。 征收主体方面,原“涉及市建设局负责收取的项目,其配套费由该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修订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主体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建设主体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后,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管理规定》,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和征收,按照施工许可证“谁办理,谁负责”原则,收入统一缴入市级财政,市财政按规定于次月与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进行结算;其余县(市、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配套费由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缴入同级财政。 《管理规定》对类区划分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将类区划分范围从原来以“社区、村”划分为一、二、三类区,修订为以“街道和镇、乡”划分为一、二类区,取消三类区。此外,鉴于类区划分标准提高,征收标准也相应提高。 调整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配套费征收类区划分范围:街道、镇归为一类区,乡归为二类区。收费标准为:住宅一、二类区分别征收8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商业(含写字楼)一、二类区分别征收11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工业一、二类区分别征收5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泉州台商投资区仍按照惠安县的征收标准计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管理规定》明确,各县(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可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泉州晚报融媒体记者谢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