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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下套”的药监局是自作孽
www.fjnet.cn 2011-07-13 09:07  毕晓哲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号称“全国职业打假药第一人”的高敬德向媒体爆料,杭州天城路有药店卖假药,药监局牵线让他们“私了”,并出示了一张“协商意见”原件,协议最后除了双方签字外,还有“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干分局”的红色公章,时间是今年6月23日。高敬德说,“药监部门让我同意不再追究,有猫腻,假药就应该依法查到底”。药监局称,盖公章是为“私了”做一个见证;当时“欠考虑”,被高敬德“下套”了。(《钱江晚报》7月12日)

明明是违法商家销售假药,是个必须严厉查处和打击的违法行为,当地药监部门反而将举报人和卖假药的商家叫到一起“私了”,这真是一个荒唐之极的做法。一者,严重背离了法定职守,将查处假药和规范药品市场的职责完全抛弃了;二者,是非不分,丧失原则;三者,看似被举报人“下套”,实际上缘于“搬起石头砸自已的脚”,被举报人拿到违法和不作为“证据”实是活该!

对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不去查处,反而要让举报人和卖假者“私了”。难道这真的是相关部门一时糊涂?作为公权力的药监部门,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干分局,凭什么去在所谓“协商意见”中要求举报人“放弃以任何形式,包括投诉举报、诉讼、行政复议、向媒体曝光等各种形式就本案追究乙方、药监部门的责任”?要知道,举报行为是与药监部门的合作,本应受欢迎,如果商家卖了假药,就该对其依法处罚,才能让各方服气,岂能禁止举报者“追究乙方、药监部门的责任”?而这个“私了”行为本身,事实上也有利于卖假者。因为,“私了”之后事态就会平息,看似商家赔了些钱,也承诺“保证不经营假药”,实际却换得了继续坑害公众的空间和预期利益;最有力的证据还是事实:自2009年举报人举报此事至今,当地相关药店继续卖假药,而药监局本应短时间内做出的处罚决定,至今无下文。由此,这不是变相包庇,又是什么?

药监局工作人员不会不懂常识,他们不可能不知上述“私了”行为实属用公章开玩笑,也不可能不知道“私了”之后对公众利益安全造成的巨大隐患。但对他们而言,或许比上述问题和危害更紧迫、更重要的事情。急于让举报人和卖假者签“私了”协议,这其间究竟还有多少见不得人的“猫腻”?这还需要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倘若当真存在包庇行为,则需依法严肃处理。

政府部门只有行得正、坐得端,只有严格执法、坚持原则、不循私情才得获得公众信赖,而当丧失清醒判断、做出不当行为时,就意味着危险降临,因为地雷已然埋下。政府部门如此,掌握公权的官员也大抵如此。就这一药监局盖公章被“下套”一事,不妨当成一个值得解剖的“反面教材”。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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