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路人不救”应尽快为见义勇为立法
www.fjnet.cn 2011-10-18 07:49 杨燕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3日下午5时30分,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两岁小女孩悦悦(化名),在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和碾轧。而之后将近7分钟时间,还有呼吸的悦悦一直孤零零地躺在路边,18个路人先后经过,但都当没看见,而其间悦悦又被一辆货车碾轧过去。(10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又一起触动人心的见死不救事件!
后彭宇时代,见死不救的阴影依旧存在,救人被讹的新闻也频频爆出……当社会风气与道德引发一个时代的人热议时,对这的思量也应跳出固有的思维,譬如道德批判;而应转向更深层次意义的探讨,譬如立法规定。
正是在这般氛围之下,方有了不少专家、学者与公众的“真知灼见”——设见死不救罪。这般立法,从2001年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开始,关于见死不救要不要立法的争议,便一直存在。直至彭宇案之后,见死不救渐成社会常态时,关于见死不救立法的争议方达到高潮,但依旧难以形成共识。
在我看来,设见死不救罪,其实是有违现代法治观念的。众所周知,在现代法治观念下,任何个人的行为,只要不侵害国家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其存在的天然合法性。就见死不救而言,虽有悖于道德观念,但于法律观念,却是并行不悖的,这也是见死不救多年未立法的缘由所在。
其实,即便设立见死不救罪,其操作性也有待商榷。一方面,如何算见死不救,这个界限很难厘清;另一方面,如何确定一个人见死不救,取证也异常困难。就拿这小悦悦来说,被两辆车碾轧,被18人围观,可这仅是监控录像显示的,在录像之外,有没有同样看到事情发生却没有施救的人呢?这些人要不要一起治罪呢?又如何治罪呢?这显然是难以操作的现实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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