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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罪判决书失踪两年反思错案追究

www.fjnet.cn 2011-12-21 08:45  王建勋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一桩灭门惨案,六次公堂问审、十年羁押,判决从死刑、死缓到无期,再到无罪。这听起来像是电影,但它真实地发生在河北廊坊。而且,最让人惊悚的情节还在后面:无罪判决从做出到宣布,居然用了两年的时间。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何一个判决的到达比乌龟翻山还要慢?是什么因素让它迟到了两年?从《中国青年报》12月20日的报道来看,“当地司法机关压力较大”,或许是判决迟到的主要原因。什么样的“压力”能让它迟到两年?原来,廊坊中院的判决被河北高院改判后,一审可能成为“错案”,而这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对廊坊中院是个负担。更加重要的是,错案追究可能会“影响政绩”,那些原审案件的公检法人员大多因办案有功已获升迁,追究起来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仕途。

看到这里,人们不仅明白了判决迟到的“内幕”,而且还可能理解法院故意拖延的“苦衷”。一个是钱(赔偿),一个是权(政绩),而这两者是人家的“命根子”,怎会轻易放手?不过,话又说回来,为了钱财和政绩,就可以牺牲正义?就可以让正义晚到两年?

人们常说,法院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崩溃,社会难免走向丛林化。在这起命案中,如果不是当事人的家属和律师四处打听和寻找判决书,估计还要拖延下去。法院本为正义而设,却成了戕害正义的机关,怎能让人们对司法有信心?

无论如何,三名无辜被告多被羁押两载,必须有人为此负责。经手此案的法院和法官不可能不明白,无缘无故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就是非法拘禁。说实在的,这三名被告此前被羁押八年已经遭受了不小的损失,拖延两年释放对他们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且不论这三名被告前八年经历的审理和羁押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后两年的羁押无论如何都涉嫌违法。

在惩罚责任人的同时,还应当反思中国的“错案追究制”。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对“冤假错案”予以纠正,但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实际推行均存在不小的问题。譬如,对于“错案”的理解和界定,就经不起推敲。很多法院和法官都把“错案”理解为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撤销的案件,只要是裁判结果发生了变化,就被当成“错案”处理,因而要进行国家赔偿,还可能影响法官的前途和政绩。而这让法院和法官将“错案”视为洪水猛兽,避之唯恐不及,甚至会“将错就错”,一错到底,永不纠正。同样发生在河北的“聂树彬案”,或许就面临如此命运。

其实,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裁决完全是合乎逻辑和法理的事情,否则,设立上诉制度有何意义?下级法院的裁决被上级法院改变或者撤销,不过是上诉制度的产物,怎能将原审裁决一律视为“错案”?除非废除上诉制度或者要求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一个鼻孔出气”,否则,上级法院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决就是不可避免的。尽管上级法院的裁决可能更加接近正义(有时并非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下级法院的裁决就是“错”的。不能用科学意义上的对错来理解司法意义上的判断,这是两种不同的逻辑。

如果说存在“错案”的话,应主要指那些因枉法裁判、真凶出现等导致判决失当的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法官存在过错,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受到法律追究。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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