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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奖金分配不妨多一点人情味

www.fjnet.cn 2012-03-02 09:53  上官酒瑞 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汪成荣调任中国残奥管理中心教练期间,所带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赢得3金1银,因此获得了中残联下发的149.91万元奖金,但由于他不同意上交奖金“重新分配”,结果被停职。其单位有关负责人又称,如果汪成荣还不肯交钱的话,“还有其他手段”。 (3月1日《新京报》)

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不复杂。汪成荣提供了一份《关于下发第13届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教练员奖金的函》,该函明确指出,中残联体育部打入汪成荣个人账户的149.91万元为“教练员奖金”。也就是说,这笔奖金是中残联直接奖励给教练员,即汪成荣个人而不是其单位的。事实上,其他省市被借调到中残联并获得奖金的教练,所在单位也都没有要求交回奖金进行重新分配。就此而言,汪成荣拒交奖金并无不妥;青海体工一大队方面的要求站不住脚。

放眼国外,类似的纠纷少有耳闻,因为多数国家的体育运动往往更关乎个人行为,荣辱和损益大都属于私人事务。而众所周知的是,我国体育领域施行的,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举国体制,其中个人的荣誉和利益,大多与国家、集体密切相关。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的财政投入,没有单位和组织提供多方面的培养和保障,个人的荣誉和利益可能无从谈起。

确实,中国运动员和教练的培养是一个集体项目,他们获得荣誉往往离不开集体的帮助与贡献。所以,中国教练员的奖金分配往往有着不太成文的规则,即“收益均沾”,通常是在总教练、主管教练、助理教练与原输送单位教练之间,按照不同比例进行分配。所以,若要评判是非的话,还要看汪成荣获聘中国残奥管理中心教练时,是否与青海体工一大队达成了奖金分配的协议,或者青海体工一大队内部是否有类似的奖金分配规定。对此,汪成荣坚称没有,如果有相关文件,他定会上交奖金;而单位方面则表示有相关文件,但不便出示。可能,“相关文件”就是奖金分配的不成文规则。以此来看,青海体工一大队方面的理由就是,汪成荣的获奖与单位的贡献密不可分,故而要求将奖金上交重新分配,在他们看来合情合理。

汪成荣与单位之间奖金分配的纠纷,有两方面的问题是值得关注的。一是举国体制下个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问题。在过去很长的时期内,这种关系的处理通常要求个人服从集体,坚持国家和集体利益至上。如果说,这种权益格局在过去为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考虑集体荣誉的同时,也需要更加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个人权益。这道理很简单,体育领域特别强调“竞争”,甚至遵循“胜者为王”的准则,这既需要通过精神鼓励调动教练和运动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需要通过适当的物质激励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和才智,来为国家获得荣誉。汪成荣训练运动员的确成绩斐然,肯定付出了很多辛劳,自然应该劳有所获,如果换成其他人,可能就是另一番情形。

另一方面,是当前的组织管理问题。从现实情况出发,个人需要借助集体的力量获得荣誉和利益,当然也应该接受相关的管理和规定。不过在现代社会,单位的组织行政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加注重人性化,而不宜简单地通过行政方式对个人进行处置。青海体工一大队下发了 《关于对汪成荣同志停职的处理决定》,并认为汪成荣隐瞒组织、不服从管理,在教职员工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讲,这属于以“红头文件”处理个人事务的管理行为,可能并不是最佳选择。其实,在现有的管理方式下,教练奖金分配问题的解决,最恰当的办法是,单位与教练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双方都认可的规则,据此集体的归集体,个人的归个人。这样的管理可能更加富有人情味,相比之下更见成效。

  •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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