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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职务消费”究竟需要多少“禁令”

www.fjnet.cn 2012-11-23 16:57  吴  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2月1日起,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继今年5月发布国企领导人的职务消费行为监督规定后,昨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12项禁令。(《新京报》11月22日)

假如履职所产生的费用,全要自掏腰包,当然说不过去。对于金融央企的高管来说,无论是办公、差旅,因履职之需而产生的消费自然少不了,这笔费用自然应由公司列支,而没理由让领导自己埋单。可见,假如看到“职务消费”,便怀疑“假公济私”,甚至认定为“滥用公款”,其实也是一种误解。

不过,职务消费固然有其存在的必要与合理性,但假如职务消费成了一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职务消费成为“假公济私”、“滥用公款”的幌子,自然绝非杞人忧天。既然如此,对于“职务消费”规定的细化与限定,当然也就不无必要。不难设想,有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无疑是明确了金融央企职务消费的范畴,而白纸黑字列出的12项禁令,更有望有的放矢的限制住打着职务消费旗号的中饱私囊。

平心而论,职务消费的明确与细化,固然要聊胜于无。相关禁令的发布,自然也不乏整肃金融央企职务消费的良苦用心。不过,细读金融央企职务消费的“禁令”,还真是令人“大开眼界”。“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居然也以禁令的形式出现,想必不会是空穴来风,而或多或少反映了当下职务消费的现实状态。那么,职务消费何以会被用于高消费娱乐活动,个人住宅购置与装修,何以也堂而皇之的成了“职务消费”?“禁令”的背后其实不难管窥隐匿于“职务消费”名下的诸多猫腻的乱象。

而按理来说,“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当然仅止于履职之需的费用,既然如此,即便不去事无巨细的列出细则,职务消费的范畴与边界其实也不难基于常识得出。那么,高消费娱乐活动究竟与金融央企的业务有何相关性?领导的个人住宅与装修是否只要不被明文禁止,便可以成为“职务消费”?恐怕更需追问。不难设想,假如所有的“非职务消费”,都要被一一列入禁令了,才有望从“职务消费”中被剔除,那么,禁令的条款恐怕将无穷无尽,甚至根本不可能有完成的可能。而以“职务消费”之名对公款的侵占与私吞,岂不也将永远有机可乘,有缝可钻?

不仅如此,有了禁令,是否就真的能令行禁止,其实同样并不乐观。假如缺乏严密的监管与审计工作,“职务消费”究竟有没有被用于高消费娱乐,又是否成了领导的豪宅别墅,根本无从得知,也缺乏监督的机制和手段的话,空有禁令,其实仍然将“徒法难以自行”。尤其是当“禁令”仅仅是禁,却并未说清违反禁令的后果与责任时,所谓“禁令”依旧不过是只“没牙”的老虎。

一言以蔽之,“公款买房”的本质已是挪用私吞公款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一行为的监督与查处,其实只需依据法律办事,而根本无需什么“禁令”来画蛇添足,摇旗助威。既然如此,“职务消费不得公款买房”居然也要专门出禁令规范,倒是或多或少暴露出监管的“气短”与治理的“乏力”。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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