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的高先生本想去泰国好好感受佛教文化,却在途中遭遇导游提出的自费项目加价,一行19人不同意,结果被扔到郊外5个小时。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求助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在大使馆的帮助下,19名游客才顺利返回宾馆。(7月29日《华商报》) 去年10月份,新《旅游法》已经开始实施,其中诸如“不得强迫购物”、“旅游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不得收受回扣”等条款,被外界寄予厚望。但是,新《旅游法》的落地,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杜绝旅游市场的乱象,游客的合法权益还是被屡屡遭受侵害。清晰的法律规定,明确的法律条款,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呢? 对于此,很多人都认为,目前的执法力度弱化,执法手段单一,不能从根本上对旅游市场乱象产生威慑力。诚然,这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但该因素的背后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厘清。目前来看,旅行社准入门槛较低,若要在旅游市场中分得一杯羹,必须要在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于是,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成为了惯用手法,游客在挑选旅行社之时难免会遇到陷阱。 进一步来看,导游素质不高,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增加旅游项目,目的就是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其实,该现象的出现,也不能将责任全部强加到导游身上。对于很多导游来说,他们没有工资,没有社保,而且出于成本考虑,很多旅行社与导游甚至没有书面的劳务合同。在“散养”模式下,导游们必然会想尽办法拿到利润,用以维持个人的生活。导游素质不高的背后,隐藏着他们难言的苦衷。然而,导游通过服务赚取收益是国际通例,只不过国外多采取支付小费的方式,而国内因为不公开、不透明,标准不一、方式多样,成了备受诟病的吃“回扣”。 基于此,如果让旅游部门采取刮风式的执法,只是强化执法力度和水平,对旅游市场进行打压,并没有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根本上说,一方面,我们要从源头抓起,扶持实力强、信誉好的旅行社进入旅游市场,及时关停、淘汰违法旅行社,提高旅行社的准入门槛,净化旅游市场环境,避免“劣币淘汰良币”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对于导游的管理,我们也应该硬性要求旅行社“养导游”,明确双方之间的劳资关系,实施导游服务费制度,并在旅游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通过这种手段,将导游与旅行社捆绑在一起,从而改善导游们的待遇,提高服务质量,构建起和谐有序的旅游服务秩序。 说到底,在法律理论层面上,对于如何预防和治理旅游市场乱象,都作出了清晰且周密的规定。但是,在现实中,掣肘和局限依然存在,如何为新《旅游法》的实施扫清障碍,发挥出法律应有的作用,则是解决旅游市场乱象的应有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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