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对于欠薪问题的治理,虽然“雷声”不小,相关的措施,各方的投入,也堪称给力。不过,年年治理年年欠,久治难愈的欠薪问题恐怕也多少已陷入了西西弗斯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欠薪的治理加大力度,自然不无必要,此番刑拘“恶意欠薪”老板,明确对恶意欠薪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有望从法律层面对欠薪行为形成威慑与制约。 事实上,“欠债还钱”本该天经地义,作为基本常识,也理当被坚守并维系。那么何以“欠钱是大爷,欠薪成顽症”却成为经济领域潜规则,“欠薪有理,讨薪无门”的病态也反成常态了呢? 治理“欠薪”其实不妨回归常识与基本规则。以银行为例,假如欠了银行的贷款,不仅需要归还, 逾期不还者还要被追加利息;而如果拒不还债的话,不仅要损失信用,甚至连带其他固定资产也要被公开拍卖,再不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恶意欠薪”当然没有理由反而“欠薪有理”,甚至成为“不治之症”。 从法律层面看,对于恶意欠薪行为,既然是对经济契约与合同法的违反,就应及时施以相应的罚则,诸如“欠薪不还,加倍赔偿”,而不必更无需担忧于“一罚就死”的所谓后果。现实中,其实不乏“手铐一亮,欠薪还上”的先例,这正说明了“罚则虽有,从未执行”的尴尬,而罚则的畏首畏尾,倒是变相助长了老赖们“欠了白欠,不欠白不欠”的侥幸心理,同样也陷劳动者维权于更加尴尬的境地。 而无论是恶意也好,非恶意也罢,欠薪都是一种违约行为,往严重了说其实已违背了劳动法。既然如此,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至少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而在国外, 虽然同样存在企业欠薪的行为,但之所以国外的欠薪行为要远少于国内,国外老板为了及时支付工资,往往哪怕是四处借钱也要先把员工的工资发了。个中原因其实并非国外的老板道德多么的高尚,而在于欠薪的后果会非常严重。按照工资契约,欠薪的老板不仅“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除了要把欠的工资补上,更要向员工加倍支付违约金,甚至要因欠薪的诚信污点而无缘未来的生意机会与信贷资格,基本相当于在经济活动中被判了“死刑”。欠薪的后果如此严重,成本如此之高,自然让老板不敢随意造次。 因此,真要走出“欠薪”久治难愈的循环与怪圈,的确更需督促之外,严格执行契约和法律,让欠薪成为划不来的买卖,欠薪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薪水发放才无需相关部门的苦口婆心。 无论如何,“刑责”治“欠薪”,其实更应是个常识,尽管责任的认定的确是个技术活,真正导致恶意欠薪的根源,未必就是讨薪的对象,而极有可能问题出在其他环节。例如,欠薪老板的背后也极有可能另有欠薪的老板、公司甚至政府部门。但无论是谁,面对“恶意欠薪”,“刑责”原本不应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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