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广东、山东等地,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垫资、BT项目、合资建设等方式,进行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但因财力困难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债务,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这些“政府债主”多次讨债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有的甚至轻生自杀。(8月6日《经济参考报》) 政府欠债不还当老赖,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官赖”。“官赖”首先是个公信的问题,但政府因财力困难还不上欠款形成的“官赖”,其伤害、背后的问题绝不限于公信力的损失。 作为一种财政现象,“官赖”频现无疑直指预算软约束之弊。“官赖”的问题,涉及现行宽口径的预决算机制以及财政收支的不透明,涉及地方人大对预算审核力度的不够有效,同样涉及如何考核和评价政府部门、主政官员的问题。正基于此,治理“官赖”,除了要在政府公信力的构建上加码,还必须彻彻底底将政府钱袋子管起来,做到量入为出,遏制“新官不理旧账”思维下的举债冲动。 但也得看到,这些都是从约束政府财政收支权力的角度讲,而“官赖”所造成的伤害,一方面对应着权力的失范,另一方面则对应着政府债主们权利诉求得不到主张的事实。理论上,政府赖账不还,对普通民众而言是一个可以在司法范畴解决的问题。但实际中,面对“官赖”,法律救济要么不在他们的视野之内,要么无法改变政府赖账不还的事实,司法制衡力量的孱弱昭然若揭。 相较于政府公信的缺失以及预算软约束,司法救济机制的缺席无疑更值得正视。法律历来被视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官赖”拒绝还款,诉诸司法并不存在胜诉困难,但对新闻中的走投无路的政府债主们而言,“打赢官司,也很难讨回债务,还得罪了领导”,他们对于本应最为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拒绝,一方面意味着司法影响力的薄弱,薄弱背后则是政府债主对于审判独立的不信任,以及司法强制执行力度有限的担忧。 而另一方面,它也折射了人们对于法治缺乏一种可靠的预期——公平的司法,依旧掩盖不住他们对于“领导”的忧虑。这种忧虑至少说明,权力秩序而非法律秩序,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当地的社会生态。 一个在法律上有理有据的政府债主,却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诉求,或者即便诉诸司法,也无法改变讨不回欠款的事实,这样的现实比公信之忧和预算失范更值得反省。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路途上,对权力的约束归根到底要回归到法律层面,债主自杀背后司法救济的缺席,必须通过独立的审判以及相应的司法改革来及时矫正。只有司法硬起来,政府债主们才能在面对政府部门这样有着资源优势的强大债务人时,有着以法治名义主张自身权利的自信。这些问题,希望借助正在推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能给予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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