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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偷反腐”切勿一味点赞

2014-08-07 08:47:00 王传言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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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彬县女子房云云举报称自己作案8起,却只被追究6起,没有被追究的那两起案子是偷了合肥的两名官员,涉案财物200多万。对此,合肥警方解释称,那两起案子没有提及,是因为他们是团伙作案,警方正在追逃相关成员。警方介绍说,该团伙以林某某为首并在幕后操控,由唐燕平提供开锁技术,怀孕的房云云和产后不久的唐某燕实施盗窃。(8月6日《华商报》)

从房云云到唐某燕,对于她们的盗窃行为尽管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她们却以“专门偷官员”“已经向中纪委举报”为理由博得公众的眼球。其实,也的确如此,从中央八项规定至今,纷纷落马的官员无不是让我们觉得欢呼雀跃。而她们这样的行为,以盗窃的名义客观上获得了反腐的效果,因为已经有两位官员在她们因为偷窃举报之后落马。但是,对于这样的“小偷反腐”行为,我们也不能一味点赞。因为盗窃毕竟是违法的行为,无论其客观上的结果如何,导致了反腐的效果还是别的,都不能改变其盗窃违法的性质,更不能因为客观上的反腐就披上了正义的外衣。

反腐的手段有很多,法律手段有之,纪委监督有之,群众监督有之。而“小偷反腐”这样的形式本身也就是一个畸形的群众监督形式。从表面上看,小偷通过盗窃官员办公室或家中的财务,并向中纪委举报,这好像是一种反腐的形式。但是,这样的行为已经以违法为前提。不过,有的人可能会质疑:既然手段违反,难道就不能起到对官员监督的效果了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对于官员的权力监督,我们理应保证合法的手段,因为这就是法律的底线所在。如果监督官员的时候,我们可以肆无忌惮采取违法手段,可以想象,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将遭殃,因为官员并非只是官员身份,他们也有着普通公民的权利。

更需要看到的是,在这些“小偷反腐”的例子中,大多数的形式都是动用了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女性进行。之所以这样做,她们分明是懂得法律的界线,对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可以有宽大处理的条例,而这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而从主观意愿上,她们也不是为了反腐,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罢了,即仍旧是盗窃行为。所以,如果我们对这样的行为仅仅采取“点赞”的态度,可以想象社会上将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盗窃的队伍中来,而他们打着的幌子就是“反腐”,实际上却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

侠盗罗宾汉、梁山好汉,这些都是人们心目中的英雄形象。但是,他们的形象与“小偷反腐”格格不入。尽管,从表面上看,他们盗窃官员家中的财务客观上是起到了反腐的作用,但是这样的前提已经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之上。按照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则,凡事都需要以法律的边界为底线,一切逾越法律边界的行为都必须受到约束。对“小偷反腐”的行为来说,她们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这就是盗窃行为;至于起到的反腐客观作用,应该反思的是反腐制度本身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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