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法制办拟定的《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这一规定引起了不少人的质疑,他们认为,用法律禁令约束家庭道德属于“越界”。(8月25日《新华每日电讯》) 关于“啃老”现象的原因以及其中的是非曲直,此前人们已多有讨论,此处不赘。我们来看杭州市拟立法禁止“啃老”的具体条文:“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显然,如果是老年人主动向成年子女提供经济资助,这种情况并不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说,条文所禁止的,只是主动的“啃老”行为。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 但在现实中,主动“啃老”其实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请求”父母提供经济资助,如果父母不肯那便作罢;另一种情况是“强求”父母提供经济资助,如果父母不肯则仍然不依不饶,耍赖皮或威胁强迫。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比如成年子女购买住房,请求父母给予资助,而父母也愿意出钱,这虽也属于“啃老”,但于情于理都不算过分,不应被法律所禁止;就第二种情况而言,显然,这种强制性“啃老”涉嫌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理应被法律所禁止。 回头看杭州市拟立法禁止“啃老”的法律条文,“不得……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中的“要求”究竟何指也并不明确,似乎既包括“请求”也包括“强求”,没有将两种情况做出严格区分,而是“胡子眉毛一把抓”,笼而统之地禁止成年子女向父母要钱。我认为,这才是问题所在。 这种区分,也符合我国立法先例。比如,对于乞丐行乞,法律上也只是禁止强行乞讨,但并不禁止一般性乞讨。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给予经济资助,在某种意义上也相当于一种“乞讨”——“强求”显然不行,而“请求”当然是可以的。愿不愿意给予资助是父母的事,但不能认定“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本身就违法。立法禁止“啃老”的良好初衷值得肯定,但要考虑到“啃老”现象的复杂性,尤其要考虑到中国人的传统家庭伦理,对不同的“啃老”现象做出严格区分,然后在立法上“对症下药”,做出不同的规定。 那么,禁止“啃老”的法律界限在哪里?基于中国现实国情和传统家庭伦理,我认为,这个界限就在于父母愿意不愿意。老年人对自己的收入及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允许子女“啃老”,也可以拒绝子女“啃老”。前者应被法律所允许,后者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所以,我很赞成此前《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对于“啃老”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也就是说,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啃老”,但要看父母愿意不愿意,不能违背父母意愿强行“啃老”。法律只要维护这条底线即可,至于现实中复杂的“啃老”原委及方式,法律上不必管也管不好,管得太多太细,反而有“越界”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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