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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刑打拐有情理违法理

2015-03-04 16:19:54 陶武宁 来源:千龙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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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3月4日《广州日报》)

众所周知,人贩子之可恶不仅因其拐卖妇女孩子牟取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家庭生活,给社会带来危害。电影《失孤》预告片中,刘德华所饰演的男主角,骑着个摩托车天南地北的寻找被拐的孩子,将一名失去孩子的父亲内心世界和生活状况表现的淋漓尽致,令人为之动容。从情感上来说,对人贩子的痛恨无以附加,唯有之一。难怪公安部打拐办陈主任呼吁极刑打拐,随即得到7成受访网友的支持。

事实上,极刑打拐源于“治乱用重典”思想,是人们希望通过极刑来达到镇慑、吓阻贩买妇女儿童的罪行,既有以极刑的威慑力破除人贩子追求利益的心理,使其不敢以身涉险,又有以极刑的恐怖,阻击人贩子的侥幸心理,使其望而却步。

然而,从法理上来说,罪罚相宜才最能发挥刑罚威慑力,法治的严厉性是有限度的,严厉不等于过于残酷,从严执法唯有让人贩子确信所犯罪行必受刑罚,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可以说,极刑打拐并不能达到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最佳效力。其一,极刑不可能根除产生拐卖儿童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源于一些人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的封建传统观念作祟,拐卖儿童犯罪仍有较大买方市场,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拐卖犯罪的发生。

其二,从极刑产生威慑效果心理机制来说,一个法盲人贩子要让他事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极刑犯罪根本不可能。既便有的人贩子明知行为可能会受到极刑,但因其理想或信念的偏执,早已淹没了对极刑的恐惧,对这类法学家称为“确信犯”的人贩子,极刑的威慑力就难以发挥效果。

其三,从极刑遏制犯罪实践效力上来看,在废除极刑的瑞典、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刑事犯罪率并没有因为废除极刑而上升。如奥地利先后共5次宣布极刑的恢复和废除,但重大刑事犯罪率始终没有任何大的变化。而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极刑种类执行效果为例,在1983年至1991年年间,“严打”执行的极刑数量较大,使严重刑事犯率呈现下降趋势,但诸如凶杀、严重盗窃等刑事犯罪仍连年增长,其中,严重盗窃更是每年递增近3倍。由此可见,所谓多适用极刑来发挥威慑作用只是一种情感上的想当然,与法律执行客观规律并不相符。

值得关注的是,法治文明要求打破极刑迷信是大势所趋。极刑有一定的威慑力,但不能产生长久有效的威慑作用。因此,彰显法治力量,就要针对贩卖妇女儿童罪行的社会性,对人贩子加大教育改造,加大对买方人员打击力度,并从社会责任的视角促使贩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卖双方都能改过自新,达到警示、威慑效果。相信,实行打拐综合治理,将能降低贩卖妇女儿童罪的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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