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专家表示,对未成年人实施相关行为时,建议“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不提倡“见义勇为”;同时,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7月2日《北京青年报》)
因救人而溺亡的女童被拒评“见义勇为”,这注定引发争议。毫无疑问,8岁女孩的举动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内涵,但正因为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在评与不评见义勇为称号上,公共舆论呈两极化态势。而争议背后更深层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见义勇为”观?
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到底看事实还是看人?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授予女孩称号矛盾吗?为避免盲目模仿能成为拒评女孩称号的理由吗?在这些问题上,角度不同,结论自然不同。
面对舆论压力,官方保持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冷静和理性。见义勇为应该得到认可,但更应遵循最小损害、规避风险等原则。因此,不提倡未成年的见义勇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是一种观念的进步。更重要的是,拒评称号并不是卸责,对于女孩家庭的具体困难,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帮助,这正是我们期待的。
长期以来,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上,我们过多地强调了激励,而恰恰忽视了最核心的内容,即对自身的保护。给人的感觉是,不管冒多大风险、付出多大代价,只要是见义勇为,就理所当然地获得鼓励和荣誉,至于风险和代价都是微不足道的。赖宁等一个个小英雄形象,就是这种传统见义勇为观的产物。这些年来,救人者与被救者双双遇难的悲剧时有发生,该反思了。
在西方国家中,家长和老师会反复教育孩子,生命权利大于一切、高于一切,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首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可以求助,可以报警,但不能盲目施救。事实上,这种规避风险、强调自保的原则,不仅针对孩子,也适用于成年人。连自己的生命都无法保护的人,何谈拯救他人的生命?
在现代文明社会,我们需要新的见义勇为观。见义勇为者不应该是悲壮的、惨烈的,而应该是智慧的、快乐的。如果英雄只能以悲剧收场,那就是对死亡的崇尚和赞美,不仅残酷无情,更是不负责任的。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人性的见义勇为,而不是盲目的、不分条件的见义勇为,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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