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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是指“一个80后淘宝网运营小二”,“有司”是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其实,这两个称谓也可以泛指所有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监管部门。】

这两天,一份题为“一个80后淘宝网运营小二心声”的帖子飞速传播,炙手可热。该帖最初是由淘宝官微发出的,其代表的无疑是淘宝网的心声,“小二”不过是其代称而已。虽然淘宝官微1月27日晚些时候将该帖删除或隐藏了,但帖子本身却在网络上极速扩散传播。1月28日,淘宝网官微又发布声明表示,鉴于刘红亮司长在监管过程中的程序失当、情绪执法的行为,用错误方式得出一个不客观的结论,对淘宝以及中国电子商务从业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该网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投诉。(财经网1月28日)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1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此次监测以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为重点监测目标,共完成92个批次的样品采样,其中有54个批次的样品为正品,正品率为58.7%;而淘宝网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

这一监测由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具体作出。面对“有司”这个监测结果,“小二”憋了几天后,终于发声了,于是就有了上述帖子。该帖举出抽检报告的“三大疑点”,其一:淘宝日均在线商品总量超过10亿件,“有司”却只在淘宝上抽检了51件商品,其代表性太不足,误差率太大。其二:“有司”为何要把非授权渠道等同于非正品?其三:“有司”为何要剥夺被抽样人的复检申诉法定权利。总之,“小二”认为“有司”是在“吹黑哨”,有“定点清除”之嫌。

“小二”言之凿凿,“有司”不可能视而不见,于是就有了1月27日晚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的回应。该回应非常原则: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是工商总局的法定职责;工商机关有依法开展市场检查、商品质量监测等监管权限;网络市场需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但是,发言人避而不谈“小二”的三点疑问。

相较于有长久历史的传统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尽管已出现了十几年,但它确实属于一种颠覆性的商业新模式,所有相关规则和监管规范都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起来,需要管理部门、商家、电商平台、消费者精诚合作,尽快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

规则的制定,诚然首先是监管者的职责,然而却离不开被监管者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作乃至博弈。博弈双方或多方固然会有各自的利益要维护、立场要表达、诉求要主张,但达成基本共识、维护共同利益、形成多赢格局,却是各方的共同目的。如此,博弈就不是无谓争斗,不是零和甚至负和的消耗战。那么,双方或各方之间真诚的沟通、善意的交流、负责任的对话,就成为博弈的前提和基本原则。

就这次“小二”和“有司”的论战而言,或许前者认为后者有意刁难,后者认为前者不够善意,但这种分歧尤其需要管理部门开诚布公的与监管对象真诚沟通、公开对话。

作为消费者,我们期待此次“小二”和“有司”之间发生的“撕脸大战”有一个较圆满的结局。

网商巨头淘宝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撕脸大战”继续升级。27日一名“淘宝小二”发出公开信,质疑工商总局网络监管司去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存在抽检程序违规等问题。昨天,工商总局网监司公布《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指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5个方面19个问题。淘宝网随即发布官方声明,决定正式投诉该局网监司司长刘红亮。

淘宝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网络销售平台,有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作为后盾,承载着数百万网商、网店的创业创富梦想,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力、渗透力和关注度。国家工商总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该局下辖的网络监管司,负责监管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是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监管的权威部门。淘宝向工商总局网监司公开“叫板”,是网络销售平台和网络交易监管两个领域的高手“对决”,一来一往、一招一式都非等闲之举,值得认真观摩和理性评析。

“淘宝小二”率先发难,以公开信形式提出对工商总局网监司执法行为的质疑,为淘宝就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监管执法高调发声做了铺垫。针对“淘宝小二”的质疑,工商总局回应了“抽样缺乏代表性”的问题,认为抽查不是要反映整个市场状况,不是要说明网络领域的质量有多差,而是为了发现违法线索,打击违法行为;也回应了“非授权渠道不等于非正品”的问题,认为将淘宝销售的非授权渠道产品定性为“非正品”有明确依据;对“抽检程序违规”则无直接回应。大约工商总局网监司在抽检程序上确有不妥,因此总局回应时对此选择了回避。

而淘宝网昨天的官方声明中,对工商总局所指阿里网络交易平台存在诸多问题,并未一一予以回应或澄清,更未见进行认真检讨和深刻反思,而是以笼统、模糊的言辞,批评工商总局监管思想陈旧,监管方法落后,监管赶不上企业的创新,要求其提升对不同类型新经济平台的服务水平和能力,云云。这种“不利于我者避而不谈,不利对方者揪住不放”的策略,与工商总局进行的“选择性回应”如出一辙。

淘宝在官方声明中批评工商总局网监司司长刘红亮“在监管过程中程序失当、情绪执法”,“用错误的方式得到一个不客观的结论,对淘宝以及中国电子商务从业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算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指控了,但刘红亮究竟如何“程序失当、情绪执法”,该声明中没有具体的表述。与此对应的是,工商总局网监司在昨天公布的《白皮书》中,要求阿里系主要高管“守住底线,克服傲慢情绪”,“从自我陶醉状态中清醒过来”。不难推知,在工商总局网监司对阿里进行行政指导,以及对淘宝网络交易商品进行定向抽检过程中,双方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对行政监管和企业创新的关系存在一些分歧,由此可能发生了某种冲突,陷入了激烈的情绪对立,监管部门的网络市场监管行为,以及网络平台企业原本正常的反馈与诉求,由此变成了一场情绪大于理性的意气之争。

网络是创新的产物,没有网络企业坚持不懈的创新探索,不可能有网络商品交易的兴盛繁荣。但是,网络商品交易也是市场交易之一种,它没有超越于监管、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监管不能妨碍创新,更不能扼杀创新,但监管也不能对创新法外施恩,对那些以创新之名行违法之实的行为,监管部门更须依法严加惩治,决不能放任其野蛮生长尾大不掉。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自身也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转变观念和职能,为企业创新提供完备的公共服务和法律保障。

【开弓没有回头箭。既然选择了公开呛声,淘宝和国家工商总局之间的二轮攻防也就不出所料地来临了。】

先是工商总局披露2014年《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剑指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等5大突出问题。后有淘宝官微对工商总局网络监管司司长刘红亮“情绪执法”的公开投诉。短短一天,好事者还来不及回味上一季的个中细节,新一季已匆匆落幕。

就事论事,即使没有刻意吹黑哨,工商总局一时也摆脱不掉程序违规的质疑。但淘宝是不是蒙受“不白之冤”才如此强烈反弹呢?显然也不是。于是,这个自视被不公正对待的行业巨头在一天内同时做了两件事,一边坚持前一天“情绪失控”中表达的合理诉求,一边表明打假立场,宣布已成立“打假特战营”,扛起打假的担子。用马云的原话说:“假货不是淘宝造成的。但淘宝注定要背负这种委屈,这种责任。”

我不认为向权力机关的叫板是不可接受的,特别在行政行为本身至少存在瑕疵的时候。不过,依国内环境,作为企业的阿里巴巴,在不能排除自身问题的情况之下,敢于公然叫板权力机关,靠的当然不只是争“公义”这口气,而这一点,也是整件事里最有意思的部分。

阿里巴巴是大企业,到美国上市后更是如此,霸气外露,适时地为自己“代言”,是一个说得过去的解释。不过,仔细分析,既然会这么做,阿里巴巴显然是有充分考量的。可以在政府的那一环失分,切不能在受众那儿失分,身为企业,这点分寸淘宝其实始终把握着。多家门户网站的调查数据,以及相关新闻跟帖,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这一点。

在双方互有胜负的不同调查里,虽说支持工商总局打假的人算不上少,但倒向淘宝的力量同样不可小觑。线下假货不能让线上淘宝一方承担的观点尚且中立,更为极端者甚至发出了一种反打假的声音。

换句话说,存在即合理。假产品来自于真市场,市场上有假货,就要允许网络平台上有假货,这是一种说法;一分钱一分货,得了便宜就该认假,这是另一种说法;也有人不讳言,关键是知假买家,只要不是货价不符就当放任自流。换句话说,与淘宝共同成长起来的不仅仅是一个马云自己都承认的,技术能力上还无力全面监管的网络购物平台,还有一批从观念到消费习惯上不以假为问题的消费者。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群仍在膨胀的,抛开真假的原则性问题,在各大消费狂欢中为淘宝捧场的消费者,给了淘宝叫板的底气。

问题随之来了,当工商总局的打假超出了简单的规范市场范畴,同时涉及消费者买不买这个市场的账的问题时,打假的效果就不止取决于平台提供者一方合不合作了。这样来看,工商总局的力不从心,岂止是遭遇阿里巴巴呛声,责罚难以跟进这么简单。

【监管方需要适应网络交易的发展态势,既担起监管职责又不对市场自发秩序形成干扰,网络交易平台则需开放监管数据,而不是以宏大的企业社会责任为盾牌,阻挠监管进入网络领域。】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公布的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最终演变成了淘宝与工商总局之间的一场“大战”。

这份对淘宝网、天猫、1号店、中关村电子商城、聚美优品等网站的正品监测结果显示,淘宝的正品率最低,只有37.25%。1月27日,淘宝官微转发“运营小二”的微博,直指工商总局网监司司长刘红亮“吹黑哨”。工商总局发言人迅速回应称:“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是评估市场风险、警示违法经营的重要工作方式”。28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去年7月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披露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主体准入把关不严、销售行为管理混乱等5大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同一天,淘宝网发出声明,称“刘红亮司长在监管过程中的程序失当、情绪执法的行为”,淘宝决定向工商总局正式投诉。

这场“大战”的脉络看似复杂,其实很清楚:在工商总局方面,认为定向监测是正常监管,而且对阿里系已经留有余地;在淘宝方面,则尽量回避与工商总局这一监管主体发生组织层面的对立,而将矛头只对准刘红亮个人。

这不是良性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确实存在《白皮书》中所指的那些问题,应该更早告知消费者,而不是在双方出现对峙时拿出来作为支持自己监管正当性的证明;而淘宝网也不必避重就轻把棒子指向具体个人,刘红亮所为是职务行为,如果淘宝有异议,可以走行政复议等渠道维护企业利益。孱弱的市场监管和糟糕的企业公关,把一件本来正常的事变成了闹剧,而多数消费者在这场喧嚣中只能是无所适从。

即使仅从纠偏角度说,淘宝和工商总局,都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是非曲直。工商总局应该检视定向监测中是否存在抽样漏洞,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同时对监测者是否存在倾向性给出正式结论;淘宝网也不必以第一电商自恃,而应该检视一下“非正品”中是否掺杂有假冒伪劣商品,并以更积极的态度配合正常监管。毕竟,淘宝的平台模式和激烈的竞争环境,给假冒伪劣藏身其间提供了充足空间,这也为消费者的日常经验所证明。即使工商总局的监管有“辫子”抓,也不代表淘宝网的经营不能被指摘。

实际上,淘宝网与工商总局之间并非没有共同目标。阿里系决策者一直以假冒伪劣商品为最大隐忧,去年阿里系还首次公布了自身打假的相关数据。如果企业监管与行政监管能够更好融合,那么本可汇聚成更强大的打假势头,并探索出一条可持续的打假模式。

这需要以两方面的融合为前提。行政监管方需要适应网络交易的发展态势,既担起监管职责又不对市场的自发秩序形成干扰,网络交易平台则需要开放监管数据,而不是以宏大的企业社会责任为盾牌,阻挠监管进入网络领域。

因此,对淘宝和工商总局来说,弄清是非曲直涉及两方面:一是弄清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这一个案的是与非,二是通过这一个案,努力总结出一些能让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互洽的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经验。如此,二者之争才最有利于双方,也有利于消费者。

【电商平台上的假货问题更需要淘宝等电商和监管部门共同面对,双方需要本着理性、建设性的态度,联手打击假货。工商等监管部门作为服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

近日,工商总局针对网络交易商品的一项定向监测,将阿里旗下的淘宝电商平台中存在的假货问题推到了聚光灯下。监测结果显示,在接受监测的各购物网站中,淘宝网的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

针对工商总局的监测结果,淘宝官网在作为回应的声明中表示,对假货的打击,淘宝做了大量工作,但的确还不够好。同时淘宝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包容创新,提升监管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淘宝等电商平台历年假货不断,对消费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必要加大人员和技术投入,增强打假力度。但是客观来讲,电商平台上的假货问题更需要淘宝等电商和监管部门共同面对,双方需要本着理性、建设性的态度,联手打击假货。

必须正视,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近几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而假货问题作为电商行业一直以来的顽疾和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创新的尴尬。工商等监管部门作为服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杜绝懒政思维。

电商和监管部门联手打假,或许需要监管部门“走进去”。作为背靠互联网技术兴起的新经济平台,淘宝等电商平台和传统交易市场在规模和形式上都有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监管部门入驻淘宝等电商平台开展工作,可能是实施监管最简单,也最有效的方式。

其次,联合打假需要淘宝等电商平台“敞开来”,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是以电商提供的数据为基础的,这就需要淘宝等电商平台在数据安全可控的情况下,尽可能向监管部门开放更多的信息数据,以方便监管部门的监管。

最后,淘宝等电商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联手打假,需要发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才能使效果最大化。实际上,淘宝已经认识到了这种需要,据1月28日下午的消息称,淘宝已宣布成立由300人组成的“打假特战营”。

需要注意的是,在淘宝回应工商总局监测结果的声明中,淘宝对此次监测的程序和结果的正确性和客观性提出了质疑,并就此向工商总局提出了投诉。就此,有必要再次呼吁,电商平台假货横行,一是电商模式的漏洞所致,二是监管部门监管手段的落后所致,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监管部门,都需要正视自身对此负有的重要责任,只有这样,联合打假才有可能得到落实并收到效果。

实际上,假货的存在一直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假货不仅是电商之痛,也是传统的商品市场之痛。传统商品市场中,假货威胁到的是消费者等权益人的利益,而对于淘宝等电商平台而言,过多的假货则会蚕食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信任。

从更广阔的意义上讲,电商平台作为创新的经济平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阿里与监管部门需要联合起来打击假货,就是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监测共完成92个批次的样品采样,其中有54个批次的样品为正品,正品率为58.7%。淘宝网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这样的结果,堪叫“剁手党”心寒。

不意淘宝网“运营小二”公开向工商总局网络监管司司长刘红亮发出挑战书,指责监测结果不仅抽样太少、逻辑混乱,还存在程序违规问题,并直言“避免黑哨对市场无比重要”。一些门户网站干脆将淘宝的诉求说成“请别吹黑哨”,国家工商总局俨然成了吹黑哨的家伙。

值得肯定的是,工商总局昨日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淘宝的叫阵及时做出了公开回应,一言以蔽之就是他们没错。这种隔空喊话、你来我往有可能被理解成“公开对话”,但双方各执己见,并没有达成任何共识,也不可能达成共识。是非未分,全国人民倒是糊涂了:到底谁对谁错?到底是淘宝售假,还是国家工商总局吹了黑哨?

这不禁使人想起数日前,海峡两岸知名的某企业在台买下各报头版广告,限台北市领导人柯文哲48小时内回应公司诉求,并扬言停工,当时柯慨叹“财团怎么可以如此嚣张”。淘宝公开挑战国家工商总局,并指名道姓向其官员发出挑战书,是不是跟那家台企一样,过于嚣张了?

我们不是说政府权威不容挑战,如果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公民和法人都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如果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包括存在程序违法,企业就有权将政府告上法庭。消费者不是专家,不清楚工商总局是否违法,但淘宝专肆和工商总局斗嘴皮子,似乎只是想把水搅浑。他们说网购代表未来,但代表未来的公司就有权售假和侵权?

工商总局也好,质检部门也好,总是只公布一堆监测数据,这对于消费者没有意义。淘宝网非正品率高达63%,但非正品具体是哪些商品?工商总局昨天还解释,非正品并非“假冒伪劣”,其包括假冒伪劣商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等,问题的关键是淘宝卖非正品侵不侵权?消费者可否放心购买?这样的政府监管,只是把消费者引入一个进退无据的境地。

淘宝敢于“嚣张”,是因为市场监管部门是一群无爪猫,过街老鼠们犯不着害怕。既然发现商品质量问题,按常理就应该祭出处罚,但工商总局公布一组抽象的数据之后,就没了下文。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售假者,可以处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罚这点钱,还需要繁琐的取证,大概北京的大衙门不屑于去做。政府监管者的权威随之流失,市场秩序随之崩坏。

最可笑的是,在凤凰网“工商总局回应质疑”的网页上,一侧有京东网广告,推销一种明显仿自爱马仕的男士皮带;另一侧则是各种名列奢侈品的世界名表,价格都在1000元以下,想必也是水货。工商总局查了吗?

人民要的是一种没有假冒伪劣的市场秩序,而非一堆不知所云的数据。如果只是公布一下市场上正品与非正品、合格与不合格的占比,一个民间消费者组织已足堪此任,他们根本就不需要财政拨款。如果监管部门继续老办法监管,还不如趁着机构改革之机裁汰了之,留他们何用?

【网上“打假”不同于网下执法,可以直接深入到店家的实体店中检查,这使得“暗访式”的抽检成为必要。网络销售平台在“打假”上也有其独特的优势,两相合作则两利。】

国家工商总局几天前通报了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显示正品合格率只有58.7%。连日来,这份报告监测的样本数据、统计范围等备受质疑。1月27日,一封自称“80后淘宝网运营小二”更是点名工商总局网络监管司某负责人,直呼“您违规了,别吹黑哨!”当晚,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回应称,工商总局网监司一直是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则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执法。

网购改变亿万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对于淘宝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开拓者角色,无人不认同。同时,也确有不少消费者饱受网络售假的困扰。“80后淘宝网运营小二”称,假货源头在线下,线上是线下的一面镜子。此言不虚。既然假货从线下走到了线上,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执法也理当从线下走到线上。假货在哪里,执法就应走到哪里。工商执法是其职责所系,也应认同。

不管是平台方,还是执法方,目标都是为了给消费者营造一个可兹信赖的市场。淘宝以“小二”的身份为其平台上的众多商家喊冤,并直接判定工商吹“黑哨”,在旁观者看来,未免有点急躁与武断。就执法监管而言,还是就事论事更好。

相比起“80后淘宝网运营小二”那篇文采飞扬的公关文案,工商总局的及时回应在当下显得更为弥足珍贵。不卖萌的工商总局就舆论质疑较多的抽检的科学性问题、发布数据的前后矛盾问题、“非正品”的范围问题等,一一作出了解释。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借助于网络充分展开。这样的场景,理应成为网络时代的常态。

对工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之辩,是这宗公案的焦点所在。工商部门有权执法,但应依法而为。网上“打假”不同于网下执法,可以直接深入到店家的实体店中检查,这使得“暗访式”的抽检成为必要。而一定时间内的抽查与海量的网购相比,很难实现“抽样”具有足够代表性。因此工商部门也回应称,“这个数字也并不是说反映整个市场、整个网络购物领域质量有多差,只是针对抽检范围内样本的结果。”

工商的抽检或许并没有问题,但抽检之后的信息公开却备受质疑。以国家工商总局网络监管司去年12月11日发布双十一网购抽检结果和本月公布的结果为例,据称许多卖家并没有收到抽检结果通知,相关信息就被直接公开了。不难想见,这样的负面信息公开之后对有的商家来说很多时候就意味着是致命的一击。如果抽检有错,已造成的损害将很难挽回。在行政程序上,至少应告知商家对抽检结果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国家工商总局自己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就明确了“抽样检验应当保证被抽样人的复检申诉权利”。

“80后淘宝网运营小二”点名邀请执法官员“进驻淘宝”,这意在表达淘宝对“打假”的坚决态度。从另一方面看,网购有其内在规律,网络销售平台在“打假”上也有其独特的优势,两相合作则两利。在良性互动启动之后,双方甚至几方都不妨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在法治框架之下找找更有效的市场监管之道。

□王琳(学者)

【面对互联网经济这一新经济形态建立起的监管系统,既要充分体现法制思维,也要充分吸纳互联网思维和技术】

北京市副市长程红日前透露,北京市工商局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承办全国电子商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2015年平台一期将上线。这意味着,我国将对电商实行跨地区监管。据介绍,此举旨在打破电商监管的地域界限和部门界限,规范市场发展。平台上线后,将推出电商“黑名单”,方便消费者识别。(1月25日《南方都市报》)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的去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显示,在监测完成的92批样品中,有54个批次的样品为正品,正品率仅为58.7%。其中,手机行业正品率仅为28.57%;某电商平台正品率仅为37.25%。另据报道,北京市近三年围绕网络零售的消费者投诉量分别是2.8万件、3.1万件和4.6万件,呈快速上升势头。在这种情形下,加强对电商的有效监管已迫在眉睫。

对电商监管存在两大难题:其一,区别于传统的商业形态,互联网时代的电商营销半径突破了地域限制,由此导致“条块分割”的监管体制受到地域限制和部门限制,往往鞭长莫及;其二,基于传统商业形态建立起来的线下监管机制,在运行方面尚不适应线上的新形态。从这个角度看,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商监控平台,从而突破电商监管的地域界限,是一个务实的创新之举。但同时,沿用传统的“黑名单”制度,又不免显得手法陈旧。

在对传统线下商业形态进行监管时,“黑名单”制度的确曾屡试不爽。通过监管部门的权威发布和消费者用脚投票,可以倒逼商品质量提升。但是,互联网信息鱼龙混杂,纵使推出电商“黑名单”,也不可根本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所以,在“黑名单”之外,电商监控平台应该引入互联网的新思维,譬如设立电商投诉子平台、消费纠纷网上仲裁平台,以畅通消费者在监控平台上的维权渠道。

进一步说,不妨在电商监控平台上建立起电商征信机制,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构建,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其站内经营者予以征信。将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后,接入社会信用平台;同时,在统一的电商监控平台或者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上,提供查询服务。如此,既保证了消费者的信息对称,又推动了电商的信用体系建设。

此外,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系统,也需要推动电商平台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事实上,商务部发布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而按照新消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有先行赔付的责任。这些都需要电商监控平台通过技术设计与刚性监管,打通商业责任担当与消费者权益保障对接的绿色通道。

一言以蔽之,面对互联网经济这一新经济形态建立起的监管系统,既要充分体现法制思维,也要充分吸纳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一个“接网气”的监管平台,从而引导电商市场健康发展,给消费者提供一个优良的网购环境。

【谁的监管责任最大、监管成本最低,谁就应该负起更多的监管责任,按照这个思路,网络交易平台是电商管理“第一责任人”。因此,电子商务监管既要“监”电商,更要“管”网络交易平台。】

我国将对电商实行跨地区监管。据透露,北京市工商局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承办全国电子商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2015年平台一期将上线。平台上线后,将推出电商“黑名单”,方便消费者识别。

中国电子商务异军突起,一日千里,其发展速度与体量,超出许多人意料。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测算,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按照初步核算,2014年我国GDP达到63.64万亿元。电子商务扮演了什么角色不言而喻,对未来的重要性怎么形容都不过分。这是硬币的正面,背面呢?据国家工商总局1月23日公布的去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在监测完成的92批样品中,正品率仅为58.7%。淘宝网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电商体量与非正品率相乘,其积就包含了消费者权益的流失量。

网络交易行为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方式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行为瞬时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侵权乃至违法行为也异常活跃,集中表现为虚拟交易欺诈、产品质量难以保证、虚假促销诱人上当、售后服务不尽如人意、消费维权实施困难等等,这些问题在自营电商和垂直电商相对好一些,但在网络交易平台尤为突出。网店准入把关不严、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信用评价存有缺陷、内部人员管控不严等,是网络交易平台普遍存在的管理硬伤,平台巨头也不例外。

诚信是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网络交易平台也深谙其中利害,并进行善治尝试,如差评体制,只是囿于管理成本或利益关联,网络交易平台对电商的管理难免有疏漏,是以,行政监管伸出“看得见的手”就显得十分必要。譬如电商“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电商“拉黑”,一方面在监管平台上公示,方便消费者识别并用脚投票,让“榜上有名”的电商无法再混;另一方面,对被锁入“黑名单”的自然人实施一定时期“禁入”,禁止其在网络设自然人网店,以及在现实世界设立、投资企业或者担任高管。电商“黑名单”愿景很美好,用事后监管倒逼行业提升诚信水准,然而,达到预期并非易事。

“黑名单”存在巨大信息甄别成本,按照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到2013年年底国内B2C、C2C与其他电商模式企业数已达29303家,个人网店达到1122万家。面对天量电商,集中管理难度可想而知,哪怕“黑名单”有一套成文制度,仅信息甄别成本就高得吓死人。还有,就目前社会的征信水平和不法商人的变通技术,电商即使上了“黑名单”,用原名不能再混了,换个“马甲”卷土重来也不是什么难事。

谁的监管责任最大、监管成本最低,谁就应该负起更多的监管责任,按照这个思路,网络交易平台是电商管理“第一责任人”。因此,电子商务监管既要“监”电商,更要“管”网络交易平台。管就要严管,用“连坐制”把网络交易平台与电商行为捆绑在一起,让其对用户注册的信息、发布的商品信息、具体交易行为等负起审查责任,对监管不力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曝光或行政处罚,倒逼他们重视并提高自身的管理效能。